昨天(2000年10月18日)上午,天津市水上公園蹦極跳一案在南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天津市開發區凱茜置業公司給付原告陳玲玲截至8月15日所花費的治療費用共計29895·50元,原告在庭審時提出的要求賠償治療所需預付款42·5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庭支持。但今後再發生的治療費用將另案處理。
南開區法院在上次開庭沒能使幾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認爲原告受傷是由於凱茜公司工作人員失誤所致,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指出原告轉院治療未通知被告凱茜公司,原告之舉欠妥。但根據原告病情確需繼續治療,並非故意擴大損失,故此凱茜公司不應拒付原告轉院後的醫療費。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凱茜公司給付醫療費42·5萬元一節,因此費用尚未發生並無證據,法庭不予支持,以後治療費用可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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