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6日發生的蹦極跳遊樂項目摔傷遊客事件,歷經法院一審、二審,在近10個月後,今天(2001年2月12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宣判後,陳玲玲的母親當庭表示將繼續申訴。
2000年4月16日,陳玲玲與呂鵬兩位在校學生在水上公園蹦極塔蹦極過程中摔傷。事故發生後,兩人被送往第一中心醫院治療,隨後,呂鵬出院,陳玲玲繼續治療。
2000年10月18日,南開法院對陳玲玲狀告凱茜置業有限公司、水上公園管理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支公司損害賠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凱茜置業有限公司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不應拒付陳玲玲轉院後的治療費,從而給付陳玲玲截至2000年8月15日以前所花費的治療費用共計29895.50元,今後再發生的治療費用將另案處理。陳玲玲提出的賠償包括預付款在內的42.5萬元的訴訟請求,因費用尚未發生且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處與凱茜公司有土地租賃使用關係的水上公園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連帶責任。而凱茜公司與保險公司最高賠償限額是3萬還是50萬的爭執,一審法院認爲與“蹦極跳”賠償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而應另行解決。
2000年11月2日,“蹦極跳”賠償案中的第一被告凱茜置業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表示不承擔陳玲玲轉院後的治療費用,要求法院依法改判原審判決,同時將中保河北支公司列爲被上訴人,要求其承擔最高限額爲50萬的保險賠償責任。在凱茜一方提出上訴的同時,陳玲玲一方同時提出上訴,請求判處水上公園承擔連帶責任,並要求保險公司依據合同規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另要求賠付方先予給付醫療費用,要求賠償數額仍爲42.5萬元。此案由此形成雙上訴。
2000年12月8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蹦極跳”損害賠償一案進行二審。12月16日,二審再次開庭。在經過兩輪辯論後,法庭進行調解,然而,在互不相讓中調解失敗。 (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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