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2日上午,備受全國媒體關注的蹦極跳傷人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宣判。
法院認爲,原審人民法院和判決並無不妥,予以維持。上訴人陳玲玲及上訴人凱茜公司所提出的上訴主張,因提供不出有力證據,且法律依據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有關上訴人陳玲玲今後治療問題應以實際發生治療費用或傷殘鑑定後另案確定解決。
根據一審的判決,凱茜公司在二審的判決生效後,應當給付陳玲玲住院費、醫藥費、護理費共計29895.50元。而一二審法院的訴訟費用爲26400元。其中凱茜公司擔負10010元,陳玲玲擔負16390元。
與一審判決一樣,上訴人凱茜公司因爲在經營蹦極娛樂項目中,由於工作人員操作上的失誤,給上訴人陳玲玲造成損傷和其他的損失,上訴人凱茜公司依法負有全部賠償責任。
而被陳玲玲一家認定負有連帶責任的水上公園管理處,則被法院認爲在出租場地和審查凱茜公司資質方面有過錯,但並不構成承擔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的法定條件,其過錯行爲屬於行政處罰範疇,故不應承擔本案賠償的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上訴人陳玲玲轉院治療時,確已徵求了上訴人凱茜公司及人保河北區支公司的意見,而上訴人凱茜公司當時並未給予明確答覆提出異議,並且上訴人陳玲玲的傷情仍比較嚴重,確需康復治療,並非故意擴大損失。
因此,法院認定陳玲玲初次轉院後的醫療費仍應由上訴人凱茜公司承擔。上訴人凱茜公司以此爲由拒絕繼續支付陳玲玲的醫療費理由和依據不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審的第三被告人保河北區支公司與凱茜公司之間的保險理賠糾紛。二審法院仍以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所適用法律及訴訟主體不同,判爲另行解決。
在法庭上,陳玲玲的母親孫玉珍作爲陳玲玲的代理人出現在上訴人席上,而陳玲玲的父親則與水上公園和人保河北區支公司的代理人坐在旁聽席上。
而本案的關鍵人物凱茜公司的王志勇總經理及其委託的代理人張魏均沒有到庭,上訴席上只有代理律師在坐。
水上公園代理人龐連華副處長,面對水上公園無責任的判決結果稱,水上公園對陳玲玲蹦極被摔傷表示同情,但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們聽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