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省商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發生在陝西丹鳳縣境內的“9·29”特大氰化鈉泄漏丹江案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作出判決,丹鳳縣政府因環境污染損害獲賠償865.63萬元。
1999年7月,胡寶林等人與陝西丹鳳縣四方金礦簽定合同,從湖北省棗陽市金牛公司運輸氰化鈉到四方金礦。2000年9月27日,胡寶林私自僱用無運輸危險品資格的鄧小琦拉運氰 化鈉。金牛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經理張國井,違規批准將10.33噸氰化鈉發給對方,運輸途中翻車,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188萬元。
2001年1月18日,丹鳳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危險品肇事罪,判處胡寶林、鄧小琦、張國井、楊品生有期徒刑。
在責任人受刑事處罰的同時,丹鳳縣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丹鳳縣人民政府訴稱,“9·29”特大氰化鈉泄漏事故給丹鳳縣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其中,現場搶險費用支出137萬多元,另根據專家論證,爲防止氰化鈉進一步向河牀滲透及污染下游,需72萬多元費用於快速根除氰化鈉下滲和水生態環境恢復,需500多萬元建兩座防滲壩防止下游污染,需361萬元建設人畜飲水工程以解決污染源附近人畜飲水問題。2001年8月10日,商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金牛公司賠償丹鳳縣政府經濟損失692.5萬元,四方金礦賠償129.84萬元,胡寶林等3人共同賠償43.28萬元。一審之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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