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雪花飄飛的季節,從報上可知,北方許多城市又發佈了每年都要發佈的“掃雪令”。這種“掃雪令”的基本內容是,臨街各單位、店鋪都必須無條件將所處位置附近的積雪鏟除乾淨,否則處以多少元罰款。
下雪給羣衆工作、生活帶來極大不便,以強制的方式來推行“掃雪令”,是出於儘快清除積雪、方便羣衆出行的良好初衷。儘管動機無可指責,但細分析一下,還是會發現發佈這種“掃雪令”有值得商榷之處。
作爲上級部門,政府可要求下屬單位做某項事情,但有權將其每一政令推行於一切人羣嗎?
比如這掃雪,私人店鋪既已繳納了必須繳納的各種行政性收費,那店鋪外非由其製造的環境衛生問題,就屬環衛等行政部門責任範圍內的事,而不能再以罰款相威脅,強行要求店鋪做分外的事,因爲店鋪已以繳費的方式“轉移”了它的義務。當然政府可以號召、呼籲店鋪投入到掃雪工作中去,但無權強制性地要求它們,更不能因其未掃就處以罰款,否則就侵犯了它們的合法權益。
況且,沒有法律條款規定臨街店鋪有清雪的義務。法律未規定的人們可以不做,這是最基本的法理。如果地方管理規章規定了這種義務,那就屬於超越法律而自設、擴大權限,嚴格來講,是一種取代法律、“架空法律”的行爲。
私人店鋪是否參與掃雪實際上是個道德方面的問題,我們不能將道德問題與法律問題混爲一談。道德可以鼓勵,但不能強求。希望私人店鋪參與掃雪是一種道德期許,道德期許不能作爲可以處罰的底線。在道德期許與處罰底線間應該還有一部分空間,這部分空間就是自由、權利。強行以道德期許作爲處罰底線,就侵犯了人們的自由與權益。
以道德期許作爲處罰的底線是一種人治思維,不是法治的做法。人治思維就是認爲一個決定與行爲,只要是出於好的動機就不單是可以且是應該做的,而無須再以法律來考量它的合法性。由於特殊的歷史與政治背景,這種思維現已成爲我國走向法治社會的障礙。
良好的動機是值得尊重與讚許的,但不能以犧牲法治爲代價。政府可以在法治前提下,通過變通,尋求其他辦法來求得一些實際問題的解決。比如掃雪問題,就可以通過進一步激發人們的道德感,或實行市場化運作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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