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在西安召開的我國入世後交通行業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專題會議上,交通部副部長張春賢通報了入世後我國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對外承諾內容。
道路運輸和倉儲行業方面,入世後允許外商設立合營企業從事道路貨運、汽車維修和倉儲服務,但外資比例不得超過49%;入世後1年內,允許外資控股;入世後3年內,允許外商獨資經營;合營和獨資企業可享受國民待遇。
水路運輸方面,對外商從事掛靠我國港口的班輪和非班輪運輸無限制;允許外商設立合營船舶公司,經營懸掛中國國旗的船舶,但外資比例不得超過49%;合營企業可享受國民待遇。允許外商設立合營企業從事船舶代理服務,但外資比例不得超過49%;允許外商設立外資控股的合營企業從事貨物裝卸和集裝箱站場服務;合營企業可享受國民待遇。外商船舶在我國港口可在合理和不歧視的條件下使用以下港口服務:引航、拖帶、食品、燃料和淡水供應、垃圾收集和污水處理、駐港船長服務、助航設備服務、船舶營運必須的岸基服務(包括通訊和水、電供給)、緊急維修服務、錨地、泊位和錨泊服務等。
船舶檢查方面,從入世起,允許外商設立合營企業檢驗機構,但外資比例不得超過49%;入世後2年內,允許外資控股;加入4年內允許外商獨資經營;合營和獨資企業可享受國民待遇。
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行業(公路、橋樑、隧道、航道、港口等土木工程建設服務和基建疏浚服務)方面,從入世時起,允許外商設立外資控股的合營企業;入世後3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但只允許承攬下列工程項目:1.全部由外商投資、贈款或外國投資和贈款建設的工程;2.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並採取國際招標的工程;3.外商投資佔50%以上(含50%)的中外合資、合作建設的工程,以及外商投資佔50%以下但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單獨完成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4.國內建築企業難以單獨完成的國內投資建設的工程,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與國內建築業企業聯合總承包或分包。入世後3年內,合營和獨資企業可享受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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