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滯後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對此作了較大改革。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就這部法律草案作說明時分析,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造成交通阻塞。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但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草案因此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而從試行這種快速處理辦法的實踐看,對於緩解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顯。
現行辦法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作爲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影響了糾紛的處理效率。草案規定不再將此作爲前置程序,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針對現行辦法缺少國際上通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制,致使交通事故人身傷亡難以得到及時補償的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同時鑑於這是一種新的制度,尚待實踐和逐步完善,草案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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