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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將爲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這是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出的規定。
公安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去年全國平均每天發生交通事故1690起,死亡257人,受傷1147人,直接經濟損失731萬元。據瞭解,機動車駕駛員仍是交通肇事的主要羣體,其中3年以下駕齡的新駕駛員肇事約佔駕駛員肇事總數的半數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比上年也有所增加,全年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萬起,比上年增長34.1%。
據介紹,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爲1%)抽取的。國外通行的做法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建立後,作爲這個制度的組成部分,需要同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於支付尚未參保的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賠償費用。
爲了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使交通事故的人身傷亡得到及時補償,草案規定,肇事車輛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先行支付搶救費用;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草案還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完)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帶病"車輛超載運輸禁止上路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通過採取對機動車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和強制報廢制度等措施,以從制度上杜絕“帶病”車輛上路行使,有效預防重大交通事故發生。
受國務院委託,公安部部長賈春旺在今天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了說明。
按照草案規定,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爲確保在用機動車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又儘可能方便羣衆,草案針對不同用途的機動車規定了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間隔時間:經常發生羣死羣傷重大交通事故的12座以上公路營運客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實行年度檢驗,第3年至第4年每6個月檢驗1次,從第5年起每4個月檢驗1次;其他營運客車和營運貨車,在新車登記後2年內進行年度檢驗,以後每6個月檢驗1次;其他機動車(大量的是小汽車),在新車登記滿6年內每3年檢驗1次,以後實行年度檢驗。不按規定接受檢驗的,交通警察可以暫扣。
草案規定了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要求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嚴禁報廢的和非法拼裝、改裝、組裝的機動車上路,對上路行使的報廢車、拼裝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爲了防止已經報廢的大型客車重新投入使用,草案還規定,報廢的大客車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重大交通事故往往與超載有關,爲防止超載運輸,草案規定,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覈定的載人數、載質量,嚴禁超載。超載車輛首先必須消除違法狀態(多載的人下車,多載的物卸下),再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嚴重超載危及乘車人生命安全(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貨運機動車嚴重超載拒不消除違法狀態或者被責令恢復原狀的改裝機動車到期未恢復原狀的,草案規定可對駕駛人處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完)
如何規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活動?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設專章作出規定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濫罰款,不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隨意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辦收費停車場……這些容易導致腐敗的行爲,在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針對濫發證照、濫施處罰、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職務違法行爲,草案作出了13項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得爲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號牌、行駛證或者檢驗合格標誌;不得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時間;不得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不得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得違法扣留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好處等。
草案規定,對違反這些行爲的,根據其危害程度將分別給予開除、撤職、降級、記大過、記過的行政處分,對受到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還可以分別給於禁閉、辭退、取消警銜、降低警銜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超標收費、罰沒收入不上繳或者不完全上繳國庫的行爲,草案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物價行政部門覈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從而徹底切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使職權與經濟利益的聯繫。(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望作出較大改革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滯後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對此作了較大改革。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就這部法律草案作說明時分析,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造成交通阻塞。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但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草案因此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而從試行這種快速處理辦法的實踐看,對於緩解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顯。
現行辦法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作爲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影響了糾紛的處理效率。草案規定不再將此作爲前置程序,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針對現行辦法缺少國際上通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制,致使交通事故人身傷亡難以得到及時補償的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同時鑑於這是一種新的制度,尚待實踐和逐步完善,草案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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