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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1日,對於全世界而言都是個有分水嶺意義的日子。從這一天起,一個過去被人們所忽略、所淡然、所遠離的概念——恐怖主義,一下子似乎放大了幾千倍,從未有過地轟擊着全人類的腦神經。恐怖主義究竟是什麼概念?恐怖犯罪離我們有多遠?石家莊靳如超、西安麥當勞爆炸案是不是恐怖主義犯罪?這些懸掛於無數人頭腦中的問號,隨着昨天我國《刑法》修正案(三)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而變得更加清晰,因爲此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認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主要增補完善的內容是反恐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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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新華社消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2月24日開始舉行。《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等法律案將首次提請審議。據介紹,《刑法》修正案(三)草案是爲了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活動,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提出的。
另據消息: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主要爲“反恐怖”內容。
我國《刑法》中爲什麼要修改完善“反恐怖”內容?如何界定恐怖犯罪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有可能會修改和完善哪些內容?就與此次《刑法》修改的有關問題,記者分別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導師何秉鬆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講師、 法學博士、人大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王秀梅女士,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
記者追問:
記者問:什麼是恐怖主義?什麼是恐怖主義犯罪?
幾位專家對什麼是恐怖主義的概念都表示,儘管恐怖主義在人類社會已經肆虐了兩千餘年,正式使用恐怖主義的概念也已經有兩百餘年的歷史,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個被人們普遍接受的關於恐怖主義的定義。何秉鬆教授在他的新著《恐怖主義 邪教 黑社會》一書中提到,目前世界上有關恐怖主義的定義有“數以百計”。他介紹,比較流行的幾個定義是:1.企圖影響政府政策或者企圖脅迫公衆以影響政府政策而實施的有組織暴力。2.爲脅迫公衆或者政府同意他們的要求而由團體實施的暴力。3.指企圖通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的手段以影響政治行爲的象徵性行動。4.恐怖主義使用武力、暴力,或者以暴力進行威脅以便通過恐怖、脅迫達到政治目的。這些定義對恐怖主義所強調的共同因素可以歸納爲:一是暴力或者以暴力進行威脅;二是製造恐怖;三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
網上的一些代表性觀點認爲:恐怖活動是個人或集團爲改變某些政治進程結局或實現某種目標而採取的暴力或威脅行爲。恐怖主義旨在消滅個人和“震懾”他人。
王秀梅老師介紹說,雖然恐怖主義的定義還沒有一個準確的說法,但是國際法公認的恐怖主義犯罪有這樣三大類:從事組織、實施綁架、謀殺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綁架劫持人質造成社會恐慌心理的犯罪;劫持航空器、危及航空和航海安全及公海固定平臺安全,危害國際社會秩序的犯罪;使用炸彈、火器以及生化武器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
記者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爲什麼要完善“反恐怖”的內容?
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我國政府於今年6月15日在上海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在此期間我國還簽署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從總體上說,我國《刑法》的內容與這幾個公約的規定是相一致的,這次對《刑法》進行修改,主要目的是使有關懲處恐怖犯罪內容的條款更完善、更明確。此外,恐怖主義目前已經成了世界公認的一大公害,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還有一部分內容是加大了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打擊力度。
對我國《刑法》爲什麼要完善反恐怖內容的問題,人大法學院的王秀梅老師說,美國“9 11”事件之後,國際恐怖主義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極大關注。“9 11”事件之後,我國響應聯合國的號召正式加入了《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簽署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聽到了中國加入這兩個國際公約的消息,上課時我就對我的學生講,我國的《刑法》有可能要做相應的修改。因爲加入國際公約後,成員國和締約國要履行公約中規定的義務,並行使一定的權利。不對《刑法》進行完善,當遇到個別恐怖主義犯罪應由我國行使管轄權時,就不能名正言順地進行制裁。
據王老師介紹,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反恐公約的締約國適用國際法公認的“普遍管轄權”原則懲治該類犯罪,也就是不管哪個締約國發現恐怖犯罪分子,都應行使管轄權,採取“或起訴或引渡”的原則,即或者把抓到的恐怖犯罪分子引渡給罪犯國籍國、被害人國籍國或其他願意審理的國家接受法律審判,或者依據本國的《刑法》進行審判。這就要求我們的《刑法》要有一套比較完整的針對恐怖犯罪的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但是從目前的《刑法》看,這方面的內容還比較少或是不明確。
她說,《刑法》中目前直接與反恐怖犯罪有關的條款只有第120條,其他如爆炸、放火、綁架、投毒罪等,雖然也都涉及到恐怖主義犯罪的某些行爲方式,但是比較分散,也不十分明確。比如綁架罪,是以勒索錢財爲目的還是綁架他人作爲人質達到其他目的?是綁架的一般人還是應受國際社會保護的人?都應該有區別。如果說是以勒索錢財爲目的,綁架的是一般人,就應該視爲一般性刑事犯罪,但是如果以綁架他人作爲人質,脅迫別人以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又造成了社會恐慌的,就應該視爲帶有恐怖性質的犯罪了。再比如作爲恐怖主義犯罪類型之一的核材料方面的犯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犯罪”,但國際社會公認的25種國際犯罪中普遍認可核材料方面的犯罪是“盜竊核材料罪”。如果盜竊一般財物的,可以視爲侵犯財產犯罪,並按照盜竊罪懲處,但是如果盜竊的是核材料,應屬於侵犯財產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或國際社會秩序呢?這兩者的危害是不能相提並論的。一般錢財丟失得再多,也不過是某一個人或單位受損失,而一旦被盜物是一定數量的鈾,那就有可能引起世界恐慌。再比如近來在很多國家引起恐慌的郵寄炭疽病菌等行爲該如何懲處等,《刑法》中還沒有規定。所以我認爲,修改《刑法》時應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還需要結合當前國際形勢在犯罪領域出現的新變化,來完善、明確《刑法》中的有關反恐怖犯罪的內容。
記者問:如何界定恐怖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恐怖犯罪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何秉鬆教授在歸納新恐怖主義犯罪時認爲有六大特徵。他說,恐怖主義發展到今天,從其主流上看,已成爲一種特殊的戰爭形式;恐怖主義者爲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已經變得越來越野蠻、兇殘、卑鄙無恥,越來越喪失天良和滅絕人性;他們使用的技術和武器越來越先進,並極力尋求使用大規模殺傷性和毀滅性武器來製造恐慌;恐怖主義者的策略也在發生變化,過去恐怖主義者在暴力事件發生後,往往立即公開聲明對此負責,希望人們知道他們的名字而感到恐慌並引起社會對其目標的重視和注意,但今天恐怖主義者製造恐怖事件後卻往往保持沉默或推卸責任;在打擊目標上,他們已經由過去的隨意性改爲精心挑選,選擇那些最能給人以致命的、毀滅性打擊的並能引起人最大恐慌的目標;最後是恐怖主義越來越強烈地表現出國際化的傾向。
王秀梅講師說,恐怖犯罪的要件是這種犯罪必須使人們心理上產生一種恐慌、一種震撼,不是針對與自己有私仇或利害關係的某一個人或單位,有一定的隨意性,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她認爲,缺乏了這些要件就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比如某地發生了一起爆炸案件,判斷這個案件是一般性刑事案件還是恐怖案件,要看它侵犯的對象是誰、客觀方面的表現怎樣?以及犯罪的主觀意願、所持的心理態度是什麼?如果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與犯罪分子毫不相干的人,並在與其毫不相干的對象中造成了恐慌,而犯罪分子的主觀願望正是如此,那麼這種爆炸案件就應該視爲帶有恐怖性質的犯罪。
記者問:那麼前不久發生在石家莊的靳如超特大爆炸案和最近發生在西安的麥當勞爆炸案應該如何定性?
王老師認爲,石家莊特大爆炸案雖然死傷了上百人,但是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還是屬於泄私憤、報私仇,死傷的人員中雖然有很多無辜羣衆,但是這些人還是屬於在犯罪分子泄私憤時放任了他們的死傷造成的結果。這樣的案件還不能視爲恐怖犯罪,應該視爲危害公共安全罪。最近發生在西安麥當勞的爆炸案件,調查結果還不清楚,如果犯罪分子與發案單位或某些與之有關的人有私仇,也應視爲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性刑事案件。
記者問:從立法上看,對恐怖犯罪和一般性刑事犯罪在量刑上有哪些區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透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三)草案,內容中就包括在量刑上加大對恐怖犯罪的懲治力度。
王秀梅講師說,目前有戰爭、侵略、危害人類和滅絕種族四大類罪行,是屬於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管轄範圍內的罪行,現在世界上很多學者都在呼籲要將恐怖主義列入強行法的罪行,因爲恐怖主義犯罪產生的危害,與某種意義上的戰爭危害已經有了近似之處,比如美國“9 11”事件引起的社會恐慌和對整個世界經濟造成的損失,已經不亞於一次珍珠港事件。
她說,由此來看,恐怖主義犯罪已被國際社會公認爲危害非常嚴重的國際犯罪,在量刑上也應該是最爲嚴重的罪行之一。
記者問:按照國際法的原則,如果美國抓住本·拉登,會根據什麼法律對其進行制裁?
專門研究國際刑法的王秀梅講師說,懲治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合作的最直接的途徑,是交付國際性的刑事機構進行審判,間接的方式是遵循國際法規定的“普遍管轄原則”和“或起訴或引渡原則”。這兩個原則要求,採取一切適當步驟,將恐怖分子加以引渡,或將案件提交本國主管當局進行起訴。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證參加恐怖活動的人,無論參與恐怖主義犯罪的程度如何,在任何地方均無安全的容身之所。
結合美國“9 11”恐怖主義襲擊行爲,按照國際法規定的刑法普遍管轄權的原則分析,世界各國均可擁有刑事管轄權,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國家抓到了恐怖分子,都可以按照本國的法律起訴和審判,或是將恐怖分子交給請求引渡的其他國家進行起訴、審判。單從一國管轄權適用原則上分析:犯罪行爲的實施地與結果地——美國,犯罪行爲的策劃地、預備地的國家都可依據屬地原則享有管轄權,起訴、審理製造“9 11”恐怖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從屬人的原則看,所有在恐怖分子實施襲擊美國世貿大廈和五角大樓、劫機以及參與預謀等犯罪活動中被害人的國籍國均享有管轄權,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個國民在“9 11”事件中喪生,該國就可以按照刑事管轄權的原則,起訴製造“9 11”恐怖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時犯罪行爲人的國籍國亦可主張管轄權。此外,與“9 11”恐怖主義襲擊事件相關國家也可根據保護原則主張行使刑事管轄權起訴犯罪嫌疑人。
王講師說,至於如果美國抓到了本·拉登會如何制裁?“9 11”事件的發生地是在美國紐約。紐約州原本是美國廢除死刑的州,但是在1996年已經恢復了死刑,所以如果美國抓住了本·拉登,在犯罪行爲的實施地紐約依照紐約州法審判拉登,其就很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相關背景:
我國締結和加入的幾個反恐怖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
《公約》由序言和24條正文組成,界定了恐怖主義爆炸罪的定義。規定各締約國應當在國內法律上將恐怖主義爆炸行爲作爲國內犯罪予以規定;規定了締約國對對恐怖主義爆炸案件的刑事管轄範圍;規定了締約國如果不將國內發現的有恐怖主義爆炸行爲的犯罪嫌疑人引渡給有關國家,則必須對該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規定了對恐怖主義爆炸罪不適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等。
該《公約》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專門打擊恐怖主義爆炸活動的國際法律文書,已有39個國家加入了此《公約》。我國在加入該《公約》時強調,中國《刑法》關於爆炸罪和恐怖活動組織罪等規定,與《公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我國在加入該《公約》時提出:對《公約》的第二十條第一款保留,不受該款約束。
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這是江澤民主席在今年6月15日代表我國政府與俄、哈、吉、塔、烏五國總統在上海簽署的。《上海公約》除了序言和結尾外,有21條正文和一個附件。正文主要內容包括:界定了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定義,闡述了公約締約國多邊合作打擊“三股勢力”的原則、內容、方式和程序。
最新消息
昨天上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三)草案
就在本文截稿時,中新社最新消息說:昨天上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關於《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說明。草案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爲加重對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的處罰,草案規定:“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行爲將會受到制裁。草案增加一條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以及盜竊、搶奪、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恐怖性犯罪;對恐怖活動洗錢的犯罪活動;對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草案分別作出具體懲治規定。按該草案對郵寄炭疽病芽孢菌等恐怖犯罪活動,至少處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則會被處以死刑。
中國立法人員在會議期間將對該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據悉,草案有望在本次會議上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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