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辦案法官及衆多當事人極爲關注的疑點問題進行確認和細化。這部司法解釋從明天起施行。據悉,這只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第一部分,以後還將分批陸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這部司法解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新婚姻法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釋由此將“同居”與重婚、婚外戀區別開來。婚姻法新增加了無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司法解釋規定,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都可以提出。根據婚姻法第18條關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個人財產的規定,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指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依法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這與原來的司法解釋是不同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的,不能以當事人有過錯爲由判決不準離婚;無過錯方提出過錯賠償只能向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索賠;過錯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對於探視權的強制執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只能是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負責人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秉承立法原意,注意保護弱勢羣體及無過錯者的利益。新婚姻法今年4月實施後,各地法官對一些新制度新規定的理解不盡一致,司法解釋的出臺將使辦案人員在實踐中應用起來更加方便和統一,進一步樹立法院判決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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