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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
《出版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鎔基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
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出版管理條例》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第343號國務院令,公佈《出版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出版管理條例》。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國務院發佈的《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共分8章68條,包括總則、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和發行、出版物的進口、保障與獎勵、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指出,出版事業必須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爲指導,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條例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
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僞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完)
《出版管理條例》首次對出版物進口作出規定
國務院令近日公佈了新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的進口作出規定。這是我國出版管理條例首次作出的有關規定。
條例規定,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是國有獨資企業並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四)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業人員;(五)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條例規定,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後,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還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條例還規定,發行進口出版物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其中發行進口報紙、期刊的,必須從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完)
《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揚邪教
第343號國務院令公佈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了出版物不得含有的10條內容,比1997年公佈的有關條例新增兩條,明確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揚邪教、迷信的內容;不得含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內容。
新公佈的《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內容規定如下: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條例還規定:以未成年人爲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和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完)
《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中小學教科書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的確定須公開公正
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以其需求量大等特點,一直是受有關單位的青睞。近日公佈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或者組織審定,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
條例還規定,除以上方式確定的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據瞭解,1997年我國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在中小學教科書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的確定上只是要求“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門指定”。新公佈的《出版管理條例》必將對保證中小學教科書出版、印刷、發行的健康運行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完)
《出版管理條例》顯示:出版單位賣書號的處罰力度將加大
新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顯示,與1997年發佈的出版管理條例相比,對出版單位出賣書號的處罰力度將加大。
新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出版單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或者出租本單位的名稱、刊號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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