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道,在一起普通的經濟糾紛中,山東省鄄城縣兩農民雖打贏了官司,但沒想到爲了使判決得以執行,耗時7年多,至今仍未執行終結。按有關規定,這宗案件的申請執行費只要3000元左右,但他們卻已向法院交了9萬多元的所謂“執行活動費”。花了這麼多錢,兩位農民不但沒得到期待的執行結果,換來的卻是白條和不符合規定的單據。用該法院執行庭庭長的話說是“有這錢我們才能去活動”。而按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中並無“執行活動費”這一收費項目。
這種現象不能說普遍,但也決不是個別。
法院判決執行難,是目前人民羣衆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各級人民法院都在採取各種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執行爲何難,從法院角度看,更多地是強調客觀原因,如:地方保護主義、當事人躲債、賴債等等。但法院和法官本身是不是也該檢查一下,自己是否盡了責,執行難是否也與法官本身的素質、行爲有關呢?上述這件事,使我們不免會產生這樣的疑惑:靠這些法官,執行能不難嗎?
訴訟收費標準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有的地方法院不嚴格執行或變通執行,把收費當成“創收”的手段,這樣的執行爲法院設置了一個高門檻。現在的老百姓要麼打不起官司,即使打得起官司,贏了官司,執行還得支付一筆不菲的費用。
可以想象,執行申請人在歷經一次次的艱難曲折,當希望一次又一次地破滅後,他們的身心會受到怎樣的摧殘和折磨。上述事件中老實巴交的農民絕望得幾次想在法院門口自殺。
個別法官利慾薰心,將神聖的法律當成聚斂錢財的工具,敗壞的是神聖的法律,玷污的是司法機關的名譽。這是一種嚴重的司法腐敗,是某些法官道德淪喪的體現,其危害不可低估。如果對這種現象不嚴肅處理,司法尊嚴將喪失,人們對法律將不可避免地產生信任危機。
執行與審判都是法院的神聖職責。只要法院依法審判了,就有義務依法執行,這是整個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法院審判要嚴格依法,執行同樣也要嚴格依法。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必須靠一批高素質的法官以合法的規範行爲才能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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