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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貿委日前發出通知,要求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實現立法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據瞭解,2001年11月16日《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經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此前,國家經貿委曾於2001年8月3日頒佈了《國家經貿委立法工作規則》。從《規則》實施情況看,立法工作不規範的情況時有出現,有的司局以發文的形式而不是以經貿委令的形式發佈部門規章;有的部門規章未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就對外發布;有的部門規章體例不規範,或者將應當以文件形式規定的政策性問題以規章的形式發佈等。爲此,國家經貿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問題都亟需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予以規範。
這位負責人強調,制定經貿規章一定要符合《條例》規定的權限;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制定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嚴格依照《立法法》、《條例》規定的程序;凡是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規章制定程序的,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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