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東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因公交車司機違章而摔成骨折的陳女士獲得超過10萬元的賠償。這一數額是以往同類案件賠款的6倍多。
去年1月7日,寧波退休幹部陳女士乘坐一公交大客車,因緊急剎車而摔倒,造成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頭粉碎性骨折,被評定爲10級傷殘。交警認定此起事故爲司機違章應負全責。
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判賠11.3萬餘元。而被告寧波市公交總公司認爲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賠償。擔任本案主審法官的陳煜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起因公共汽車司機違章造成的人身傷害案件從法律關係上講既違反了合同,又侵害了人身權利。
根據浙江省新出臺的管理辦法,殘疾者在獲得醫療、護理、交通、住院伙食補助費外,還可根據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的6至20倍獲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及按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6至15倍獲殘疾賠償金,此案中這兩項合計爲95964元,而按原有辦法計算僅爲1萬元左右。法律界有人士認爲,這一判例是入世後中國法律體系從過去注重公權保護向關注個人人身權利保護轉變的一個折射,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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