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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按照國家民政部、財政部通知要求,本市從2002年1月1日起,開始調整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
據瞭解,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將現行的國家機關(含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病故後,由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放一次性撫卹金的辦法,調整爲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仍按現行政策執行,即由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放。調整後死者單位仍然負責到所在區縣民政部門購買《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證明書》。一次性撫卹金的標準按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其標準爲:因公犧牲,發20個月工資;一般病故,發10個月工資。(劉平郝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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