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獲悉,民政部正在醞釀簡化公民辦理結婚的手續,其中“結婚將以宣誓爲證”的方式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主要考慮的意見。如果採用此種意見,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只需宣誓,對自己的婚姻狀況作出聲明,無需持單位開的婚姻狀況證明。宣誓人要對自己的聲明負責,如果有欺騙行爲,就構成重婚,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一方案一經確定,將上報國務院審批通過後施行。屆時,結婚要由單位開證明的時代將一去不返。
婚姻狀況證明已經落伍
結婚本來是個人的事情,但是依照過去的做法,結婚前必須先過領導這一“關”——提出申請。這一必不可少的手續,多多少少帶來一些不便和麻煩。結婚爲什麼非要單位出具證明呢?
1994年民政部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需在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單位開證明之前,欲結婚者還要寫一份“申請”——向領導申請結婚,由領導簽字。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爲,如今單位證明已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他說,首先,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髮展,人口流動加劇,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及戶籍結構出現了很大變化,“單位人”逐漸向“社會人”轉變,全部由單位爲公民證明婚姻狀況已不大現實;第二,目前單位開具個人婚姻狀況證明比較混亂,有的單位領導根本不知道該怎麼開;第三,單位證明爲許多人辦理結婚登記帶來了許多不便;第四,單位證明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特點,只適合單位“包辦”一切的時代。
取消證明並非製造漏洞
隨着社會的發展,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對個人生活的干預正逐漸減少。馬憶南教授認爲,我國婚姻制度的發展有兩個明顯趨勢:一是由過多依賴行政手段管理婚姻逐漸過渡到用法律來管理;二是針對“第三者”、通姦等現象的法律介入正在減少。
有人擔心,失去“單位證明”的“監督”,欺騙登記、重婚的人會增多。法律專家說,這不用擔心,國家對個人婚姻的監督管理,在《刑法》上有對重婚罪的定義,懲戒處罰也比較重,在《婚姻法》方面有婚姻無效制度,也有很大的威懾力。
還有多少證明應該隱退
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不少其它“證明”關卡。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就有協議離婚證明和收養子女證明。馬憶南教授說,如今這些證明都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涉及個人發展方面,進修、出國等也要走過這一看似雖小、卻不能不跨越的“關卡”。一位姓王的先生對記者說,他在一家國企上班,想考研究生,但報名時卻被告知需經單位同意,並由單位開具證明。但是單位不允許他報考,最後沒有辦法,他只好找朋友所在的一家小公司,蓋一個章了事。王先生說,學習知識、提高自己是公民的權利,行使自己的權利憑什麼非要單位同意呢?這種證明是不是也該隱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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