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律師(王桂江攝) |
北方網消息:本市河東區某律師事務所爲和平區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並作爲代理人代理了該房地產公司的訴訟。然而,令律師事務所不滿的是,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拖欠其法律顧問費和代理費。在經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該律師事務所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令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給付該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費和律師代理費47000元。
1998年3月25日,河東區某律師事務所與和平區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聘請法律顧問合同。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每月向該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業務費1000元。服務時間爲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止。另外,雙方還分別於1999年3月3日和5月7日訂立委託合同,由該律師事務所委派律師作爲委託代理人蔘加了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涉及的兩起訴訟。代理費分別是25000元及10000元。2000年1月7日,爲證實拖欠上述服務費及代理費,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該律師事務所出具了一份欠款確認書。此後,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仍一直以各種理由拖欠該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費和代理費。爲討回欠款,該律師事務所將這家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師:此風不可長
昨日下午,記者找到了該律師事務所的委託代理人周律師。周律師說:“我們律師事務所與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於1997年開始建立業務關係。開始雙方的關係非常不錯,後來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經濟效益有所下滑,以致不能支付我們的法律顧問費和代理費。起初雙方還能互相諒解,但他們拖欠的時間過長,致使我們無法忍受了。”周律師還強調,雖然對方拖欠的數額不是很大,但律師事務所不能助長這種風氣。
房地產開發公司:確認書須覈實
房地產開發公司有關人士表示,律師事務所起訴他們拖欠律師顧問費、律師代理費的數額與實際情況不符。他們當初向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欠款確認書也須覈實。故不同意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爲,本案原、被告的法律服務合同真實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訂立後,雙方均應如約履行相應義務。原告已經完成了法律顧問工作及代理活動,被告理應支付相關費用,而不應繼續拖延。至於被告所提其出具的確認書有誤一節,所提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法院不予認定。(張家民 張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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