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消費者狀告中國電信更換磁卡合同糾紛的案件,日前終於以中國電信勝訴而告終。2001年12月19日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不構成違約,判決駁回11名原告的訴訟請求。據悉,在此後的15天上訴期內,原告並未向遞交上訴狀,該一審判決應視爲生效判決。12月20日,另一名消費者狀告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的案件,也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中國電信勝訴。
電話磁卡更換IC卡
據中國電信宣佈,經信息產業部批准,中國電信將發行一套無有效期的專用IC電話卡,用於更換消費者手中持有的電話磁卡。更換工作已經從去年12月1日開始,整個換卡時間將持續4個月,截止日期爲2002年3月31日。
更換磁卡的範圍包括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郵電部電信總局、中國郵電電信總局)發行的全國通用電話磁卡,包括志號爲CNT-1至CNT-68的所有紀念電話磁卡,以及志號爲CNT-P1的普通電話磁卡。各省原郵電管理局(電信管理局)發行的地方電話磁卡可以參照全國通用磁卡的更換辦法,納入此次更換範圍。
據稱,在完成電話磁卡更換工作後,2002年12月31日24時起,中國電信將停止磁卡公話服務,電話磁卡將停止使用。
據專家介紹,淘汰磁卡公用電話已經是公用電話技術發展的必然趨勢,磁卡公用電話業務作爲第一代無人值守卡式電話,80年代中期被我國部分省引進後,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消費者打電話難和有人值守公話代辦戶亂收費問題,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歡迎。
爲了規範電話磁卡管理、方便消費者使用,原郵電部於1989年對磁卡電話機型作了統一規定。1994年,郵電部電信總局開始發行全國通用電話磁卡,同時各省停止發行地方電話磁卡,推動了磁卡公話業務的迅速發展。
但限於當時的技術條件,磁卡電話存在着較大不足:一是磁卡話機機械結構複雜、極易出現故障;二是防僞性能欠佳,磁卡電話盜打和僞造磁卡現象日趨嚴重,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當時,我國使用的磁卡電話主要是日本生產的。由於IC卡等新型卡式電話的迅速發展,全球範圍內磁卡話機的需求急劇下降,90年代中後期該產品整機及零部件在日本逐漸減產直至停產。最近幾年中國電信一直利用原有庫存備件進行話機維護,目前正常維護已難以保障,導致部分地區磁卡話機數量有所減少。
與此同時,中國電信已經建成世界最大的IC卡公用電話系統,安裝IC卡電話機120多萬部,覆蓋了全國31個省(區、市)。技術先進、防僞性能好、使用方便的IC卡公話更好地滿足了人民羣衆的通信需求。因此,磁卡公用電話向IC卡公用電話過渡是技術進步的必然。在這一技術進步的過程中,考慮到部分消費者手中還有一些未使用完的電話磁卡,爲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決定爲消費者更換電話磁卡。
與磁卡公用電話相比,IC卡電話機具有更多的優點。IC電話卡可以提供與磁卡相同的服務功能並且技術更爲先進、使用更爲方便、更易於保存、可靠性更高。IC卡公用電話可以實現各種長話優惠時段,不插卡免費撥打110、112、119、120等緊急電話。在IC卡公用電話機上還可以使用200、300等電話卡業務。目前,IC卡電話已遍佈全國各城市機場、車站、碼頭,主要賓館、飯店、商業中心、院校等公共場所及主要繁華街道,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羣衆的使用,規範了收費,改善了服務,滿足了人民羣衆的通信需求。
此次更換採取等值更換IC電話卡的形式進行。未使用過的電話磁卡兌換成等值的中國電信IC電話卡,使用過的電話磁卡根據卡上剩餘金額,更換成IC電話卡。具體處理辦法按各更換地點公佈的辦法執行。
用於更換的IC電話卡,與電話磁卡一樣,沒有有效期;資費水平不高於磁卡電話;另外,更換用的IC電話卡具有紀念意義,只用於更換,不直接銷售;而且由於IC卡電話機普及率較高,更方便用戶使用。
電話磁卡更換工作本着方便消費者、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原則進行。此次電話磁卡更換採取等值更換IC電話卡,未使用過的電話磁卡更換成等值的中國電信IC電話卡,使用過的電話磁卡根據卡上的剩餘金額,更換成IC電話卡。消費者可以到當地電信部門指定的電信營業廳辦理更換電話磁卡;異地購買的電話磁卡也可以就近按上述辦法更換。各省發行的地方電話磁卡具體更換辦法由中國電信所屬各省電信公司向社會公佈。
電話磁卡糾紛
在中國電信宣佈了以無有效期IC電話卡更換電話磁卡的決定。一些消費者對這一解決糾紛的方式表達了不同態度。
據新華社報道,有一些消費者表示可以接受中國電信換卡方式。有70多萬元面值的地方電話磁卡的用戶羅祖望認爲,如果地方電信公司發行的電話磁卡按規定都可以換IC卡,他願意接受。
擁有30餘萬元面值電話磁卡的北京用戶楊機玲不同意更換。他認爲,雖然更換的電話磁卡與IC卡面值一樣,但是實際價值卻不一樣。原來的磁卡都是按面額購買的,而現在的IC卡許多都以打折的方式買到,因此不等價。
北京的消費者秦清認爲,原來買磁卡電話卡除打電話外,還有收藏的想法,如果用IC卡換了磁卡不僅實際不等價,另外也破壞了原有磁卡的收藏性。因此,他不接受中國電信的更換方式,表示仍然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的谷遼海律師認爲,中國電信作出換卡的惟一處理方式,致使消費者沒有任何的選擇權。他認爲,中國電信應當提供包括換卡、退款、抵值使用等多種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於是就有了消費者狀告中國電信的案子。此後事件不斷擴大。但法院通過審理認定,消費者作爲電信用戶,以通話爲目的購買了中國電信發行的磁卡,雙方買賣關係已經履行完畢,原、被告之間的關係變成服務方與被服務方的關係。原告所購買的磁卡成爲其接受通信服務的憑證或稱媒介。隨着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和新技術的涌現,IC電話卡作爲電話磁卡的替代產品是科技信息發展的客觀必然。中國電信意識到IC電話卡發行後給磁卡持有者帶來的不便,已經制定了補救措施,且通過媒體向磁卡持有者致歉;中國電信給磁卡持有者即將更換IC卡及提供的服務,使原告手中尚存的電話磁卡通過更換,仍能達到其接受通信服務的目的,因此中國電信的行爲不構成違約。
背景資料:
電話磁卡糾紛大事記
2001年7月9日:北京、天津、江蘇等省市的85名磁卡持有人以打磁卡電話難爲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狀告中國電信和北京電信。
2001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不符合集體訴訟條件爲由,不予受理。
2001年7月26日:中國電信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承諾,將妥善處理這一問題,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01年7月30日:85名消費者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1年8月15日:10餘個省的200餘名磁卡用戶要求加入集體訴訟。
2001年8月22日:18名消費者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出分案起訴。
2001年10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不予受理的終審裁定。
2001年10月8日:在受到其它消費者的委託後,一名消費者以個人名義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1年10月19日:中國電信宣佈以等值、無有效期IC電話卡更換磁卡的決定。
2001年12月1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11名原告的訴訟請求。11名原告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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