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陝西省紀委獲悉,原漢中市副市長邱軍等人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12月期間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大量超職數提拔幹部,受到了陝西省紀委和省監察廳的嚴肅處理。
1995年8月至1997年3月,邱軍任洋縣縣委書記。其間,洋縣集中進行了5次大的幹部調整任用工作,共調整正副科級幹部1230人次,其中提拔817人次。邱軍等人在這5次大的幹部調整工作中存在着嚴重的違紀問題:
一是違反有關政策規定,隨意增加機構和超職數配備幹部。根據省政府的要求,洋縣撤銷了原5區1鎮46個鄉,重新組建爲32個鄉鎮。漢中市下達給洋縣的鄉鎮領導職數爲191職,平均每鄉鎮6職,洋縣實際配備了430職,平均每鄉鎮13.4職,超配239人,超幅達125.1%。爲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單位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68人,超幅達37.6%。兩項合計,共超職數配備正副科級領導幹部307人。爲了安排超職數提拔的幹部,他們還違反規定增設機構。同時,將退居二線的大多數副科級以下幹部都提升了一級,其中74人從副科級提爲正科級,縣委、縣政府、縣人大、政協機關退居二線的副科級以下幹部全部提高了職級。
二是選拔任用幹部不按程序進行,致使部分不符合任職條件和資格的人被提拔重用。在5次幹部調整中,縣委組織部沒有召開過部務會進行研究討論;大多數幹部沒有進行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考察工作流於形式;考察過程簡單粗糙,考察材料不規範,甚至有18人沒有考察材料;對大多數被提拔對象未作廉政鑑定,使個別在“文革”中有嚴重錯誤或剛受到司法處理的人得到提拔任用,還有21人在一年多時間內連續被提拔了兩次。
三是照顧關係提拔縣級領導幹部親屬,與會有關人員沒有按規定迴避。在幹部調整過程中,提拔了一批當時在任和已離退休的縣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和親屬,其中在任的縣級領導幹部親屬有18人。這18人的檔案中均沒有民主推薦材料,有的無考察材料,有的爲工人身份,有的學歷、職稱不真實,檔案中的年齡、工齡有塗改現象。參加縣委常委會的領導幹部中,有6人在研究自己親屬的提拔使用時,沒有按規定迴避,也未向與會人員作出任何說明。
同時,調查組還查實了邱軍等人在洋縣任職期間的經濟問題。
根據以上違紀事實,經陝西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紀委、省監察廳決定,對在洋縣縣委嚴重違反有關規定、大量超職數提拔幹部的錯誤中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的原洋縣縣委書記邱軍,給予開除黨籍、撤銷漢中市副市長職務處分;給予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原縣委副書記李耕文,撤銷漢中市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原縣委副書記胡建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縣委副書記、縣長袁寶成黨內警告處分。負有直接責任的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吉長福,已於1999年10月由漢中市委給予撤銷鎮巴縣委副書記職務處分。同時,有關組織還做出了取消不符合任職條件人員的任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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