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5日訊:從今天開始,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賠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下發《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今天開始受理和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
通知共六條,對將受理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類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轄法院、訴訟時效和訴訟形式等作了明確規定。通知規定,法院目前暫只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市場上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具體由各管轄法院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依法予以受理。通知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作了定義性解釋的規定,即指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佈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
關於設立行政決定前置程序問題,通知規定,這類案件目前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爲事實依據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方予受理。關於訴訟形式,通知規定法院採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形式受理和審理這一類案件。至於集團訴訟,由於訴訟參與人數可能衆多,情況會很複雜。特別是各個當事人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數量、價位均會有所不同,目前難以通過集團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同時,以集團訴訟的方式處理易影響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對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的穩定易產生較大影響,因此通知沒有作出這方面的規定。
此外通知還規定了這類案件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即由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爲一審管轄法院。同時考慮到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行爲地不具有唯一性且存在認定難度,故規定該類案件地域管轄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
通知規定這類案件訴訟時效爲兩年,自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結果公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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