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驚動公安部、涉案金額273萬餘元的假信用卡犯罪團伙昨日受到法律的嚴懲: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德明等4罪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追繳犯罪所得贓款不等的刑事處罰。
經查明,劉德明、汪德林、朱志洪3人均爲香港居民,關在平爲我市無業人員。2000年5月至8月,劉等人在廣州、北京、昆明、大連、重慶等地的酒店、賓館,用僞造的香港身份證及回鄉證,假冒“陳柱恩”、“鄧偉文”、“廖建輝”、“袁松柏”的名義,使用僞造的VISA、MASTER、AMEX信用卡,以帶團入住爲名預付款項,事後則以沒有入住爲由要求退款,以及直接持卡消費等手段,進行詐騙共113筆,涉嫌金額273萬餘元。2000年8月8日,劉等4人在我市陽光百貨商場持僞造信用卡購物時,被當場捉獲。
市一中院審理此案後認爲,被告人劉德明等人共計使用僞造的信用卡24卡次,詐騙金額35萬餘元,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但公訴機關指控的其餘87卡次的詐騙犯罪事實,因指控證據不足,法庭不予認定,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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