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將於2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是中國面對“入世”新形勢,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
這一新出臺《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這七個條件中,前三個是中國入世承諾的內容,後面四個是國際上普遍認同的市場準入審慎性條件。
關於資本方面,《條例》規定,合資保險公司和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爲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至少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同時,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中國保監會可以提高上述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在監管方面,《條例》還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分公司及其總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並予公佈;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有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地、資本金,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業務範圍調整,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處罰,發生重大虧損,分立、合併、解散、被撤銷或者破產等情形之一的,該分公司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者破產的,中國保監會可停止該分公司開展新業務;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應當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此外,《條例》還規定,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分入業務以及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活動。
由於外資保險公司具有外國資本來源,爲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該《條例》對此有一條特別規定,即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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