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原副市長李玉書(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日前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李玉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5月至2001年4月,李玉書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發包等活動中分別索要和收受賄賂人民幣816萬元及凌志IS200型轎車、馬自達929型轎車各一輛,勞力士手錶一隻。受賄款物共計人民幣893萬餘元。此外,檢察機關在李玉書辦公室、住宅和贓款存放地扣押、凍結了李玉書現金、存款、股票、房產等財產共摺合人民幣1185.44萬元、美元9.1萬元。李玉書另有300餘萬元款物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根據,經法院審理認定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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