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今年第一號通知,從今年6月1日起,《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試行)》開始在各級法院施行。這標誌着法槌將正式進入我國法院審判活動。
根據試行規定,法槌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在審理案件時使用。應使用法槌的情形包括:宣佈開庭、繼續開庭;宣佈休庭、閉庭;宣佈判決、裁定時。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妨害審判活動或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審判長可以使用法槌。
試行規定也對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使用法槌的程序作了規定:宣佈開庭、繼續開庭時,要先敲擊法槌後宣佈開庭、繼續開庭;宣佈休庭、閉庭和宣佈判決、裁定時,要先宣佈後敲擊法槌,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
試行規定要求,庭審時有關人員聽到槌聲後應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爲,否則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可依照《法庭規則》規定予以處理。
法槌樣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沒有公佈。據悉,北京的法院還沒有出臺有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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