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兩名見義勇爲者家屬分別獲得13萬元賠償金。令親人心酸的是,這兩名見義勇爲者已離世一年多。
2000年7月30日夜晚,李建坤、王勇等人乘坐的中巴車在昆明市至曲靖市的高速公路上,遇上一輛翻車的小客車,見傷員還在車內,李建坤、王勇等乘客紛紛下車施救,就在衆人全神貫注救人時,一輛“捷達”轎車飛馳而來,當場將李建坤、王勇撞死,另撞傷6人。
經警方確認,“捷達”車肇事者徐建平負事故主要責任,經法院審理,徐建平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李建坤、王勇被昆明市政府授予“助人爲樂公民”稱號。但兩名見義勇爲者家屬向徐建平和被救的小客車駕駛員康渝峯提出賠償時,卻遭到二者單位的拒絕。按有關規定,徐、康二人是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二人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兩單位均指責李建坤、王勇有過錯,他們是擅自停車擅自進入高速公路施救,行爲違規。
經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審理認定,李建坤、王勇等人助人爲樂的行爲不違反法律法規,他們在實施該行爲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從法律和道德角度都應由侵權人承擔一切損害後果。法院駁回被告推卸責任的抗辯,兩單位按比例分別賠償李建坤、王勇死亡補償、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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