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報道:17日,原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主任兼省委督察室主任楊益銘涉嫌受賄一案,經邢臺市檢察院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在邢臺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楊益銘在1995年至2000年間共收受賄賂112.836萬元。
檢察日報報道說,據起訴書指控,1997年至1998年間,楊益銘爲時任河北省新樂市市委副書記馬振生、副市長李栓記(均另案處理)的職務晉升私下活動,先後三次接受他們賄賂的款物摺合32.76萬元。1996年11月,楊益銘經人介紹與秦皇島海灣公司張雅鴻(另案處理)相識,時值該公司因內部股權糾紛打官司,一審階段張雅鴻邀請楊益銘旁聽。之後,楊益銘將“海灣集團公司”納入省督察室重點聯繫企業的範圍,並多次到有關部門“督導”。爲感謝楊益銘的幫忙,在此期間張雅鴻先後多次送給楊益銘共計24.96萬元。另外,楊益銘在爲他人承攬工程、提拔使用、解決經濟糾紛、報考大學等過程中,先後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0餘萬元。
據悉,楊益銘所得贓款贓物已被全部追繳,法庭對此案審理後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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