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衡陽日報社主任記者甘建華挑戰惡意訴訟一案,在湖南省衡南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被告再次拒不到庭。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報晚報版《三湘都市報》刊登了甘建華撰寫的《警察獲賠27.4萬起紛爭》一文,這本是一篇打擊福建莆田性病遊醫,維護患者正當醫療權利的正義之作。該文披露:莆田性病遊醫承包衡陽市某衛生防疫站下屬的皮膚病性病防治中心期間,利用虛假廣告誤導患者,以治性病爲名,詐騙錢財。結果小疾治出了大病,也惹了一個大麻煩。爲使文章更具說服力,甘建華舉出了幾個實例。其中一段說:“廣告既已打出,自然有不明真相者上鉤。據調查,衡南縣三塘鎮徐××(此處原文有名字,據作者稱是一患者的化名—記者注)夫婦患上了尖銳溼疣,在此中心就診,先後花了兩萬元都沒有治好。後到衡醫附一醫院治療,總共才用600多元就痊癒了。”不料就是這一段話,給湖南日報社,也給甘建華引來了一場耗時半年之久的訴訟!——在衡南縣,真有一個叫徐××的人,夫婦倆也都患了性病,且先後到衡醫附一醫院和皮膚病性病防治中心治療過,只是他並非三塘鎮人。此君自動對號入座。1999年4月14日,徐氏夫婦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將衡陽市某衛生防疫站、湖南日報社及作者甘建華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39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在訴訟過程中,徐某多次跟甘講,他主要是告防疫站和報社,要甘與他“配合”,獲賠後分成。
同年10月,衡陽市原城北區(現蒸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湖南日報社及甘建華賠償原告精神損失1萬元。湖南日報社及甘建華不服上訴。2000年3月底,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報道內容與徐氏夫婦的居住、戶口所在地、治療經過等內容並不一致,於是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20620元由徐××夫婦負擔。
官司雖然勝訴了,但甘建華並不感到輕鬆。他痛苦地看到,近些年,新聞官司呈不斷上升的趨勢,有的法院據說受理的絕大部分的名譽侵權案件,都是以新聞單位爲被告的,這令相當一些新聞單位頗感苦惱。新聞官司的增多,說明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新聞侵權界限模糊,致使不少人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搞得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焦頭爛額,苦不堪言。經法院審理後,如果敗訴,不但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媒體還要承受名譽損害,記者本身的精神痛苦自不待言。如果勝訴,媒體和記者都心存僥倖,不斷反思自身在報道中究竟有什麼做得不完美之處,從來沒有想到自己的“新聞監督權”和“不被非法起訴”的權利已被人剝奪了。
打官司要花費多少時間,付出多少精力,投入多少開支,這是難以計算的。依法訴訟中,訴者有索賠補償的權利,爲什麼被訴者遇到惡意訴訟,精神受到無辜騷擾,財力受到無端消耗的時候,卻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呢?錯告他人者難道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嗎?
2001年9月20日,曾獲“湖南省十佳新聞工作者”稱號的甘建華向衡南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狀告徐氏夫婦惡意訴訟。他認爲,被告徐××夫婦此前的惡意訴訟已對他構成侵權,其行爲具有違法性。他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因惡意訴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1728元、精神損害費5萬元,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及原告律師費用,同時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他同時表示,本案勝訴後所獲得的賠償,將全部捐獻給中國新聞工作者權益保障組織,以此喚起新聞界同仁都來奮起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1年11月8日上午8時多,離開庭只有十幾分鍾時間,被告徐××匆匆忙忙遞上要求延期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報告,未等答覆就不辭而別。經合議庭審議,不同意延期審理,同意不公開審理,並請旁聽人員全部退庭。而後,主審法官到庭外多次尋找被告及其代理人,但已不見了他們的蹤影。9時42分,被告徐××打了一個電話給主審法官,揚言道:“我不來開庭了,隨你們怎麼判,我已買好了去長沙的車票,我要去省裏上告。”爲嚴肅法律,法庭決定缺席審理,但甘建華和他的代理人提議,要求給被告一個在法庭辯護的機會。合議庭予以採納,決定此案另行擇期審理。但第二次開庭時,被告仍拒不到庭,法院只好缺席開庭審理。
徐氏夫婦在向法院遞交的書面答辯狀中,矢口否認惡意訴訟。
訴權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惡意訴訟是當事人濫用訴權的具體表現。濫用訴權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後果?不僅本案被告徐××夫婦沒有想到會遭遇反擊,就是司法系統也很少審理這樣的案子。據悉,甘建華此番挑戰惡意訴訟,是在飽受惡意訴訟的新聞界開了先河。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爲,儘管憲法、訴訟法及《民法通則》中有關於不得濫用訴權的原則性規定,但實體法條款中並沒有相對應的具體規定。即若濫用訴權,將承擔什麼後果,必須在實體法中規定。若實體法無此規定,則“不得濫用訴權”的規定只能流於形式。由此觀之,甘建華一案,法院在審理時,可能處於兩難境地。
甘建華表示,他一定要將這場官司打到底。訴者有索賠補償的權利,爲什麼被訴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呢?審判機關通常的處置方式是: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用。就是說,我們僅僅把“承擔訴訟費用”當成是對“惡意訴訟”的懲罰。但這種法律規定的義務,算是一種懲罰嗎? (吳湘韓 戴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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