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興說,法學界對“黑哨”問題很關注,一致贊成司法應當介入。當前的“黑哨”問題,範圍之廣、程度之深、金額之大、影響之壞,已說明它具有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實際上已進入了刑法的範圍。刑法中就有關於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規定。
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爲,司法機關可以介入足壇。一般的足球糾紛,通過中國足協章程解決當然沒問題,但以目前這麼嚴重的程度,行規已經無法管住了。足壇也不存在特殊的保護傘。各個行業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還有一般性、普遍性,再特殊,一個行規,怎能大過國家法律《刑法》呢?況且,《體育法》第51條也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在具體介入時,應注意其合法性與及時性。當前的難點是裁判的身分不明,對此法律規定不清晰。這就發生了罪刑法定與行爲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之間的衝突。要解決這種衝突,就急需刑法規範介入。當前的介入首先是規範的介入,其次是操作介入。只有解決了規範介入,才能啓動操作介入。刑法的規範介入有兩種方式:一是立法解釋;二是司法解釋。王仲興說,他傾向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因爲立法解釋啓動較難,遠水解不了近渴,他不贊同法官、檢察官直接判斷,因爲它具有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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