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山東法院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再也不用預交執行費。執行費,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均改由法院事先墊付。這是今年山東法院改進執行工作推出的最新舉措。
以前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預交申請執行費,這一作法不僅加重了申請執行人的負擔,也容易導致執行人員拖延執行或利用職權亂收費。針對這一問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改革執行案件的收費程序,在全省各級法院全面推行法院墊付執行費用制度。在執行結案後,申請執行費再由執行法院的財務部門從執行的款項中按規定扣收;執行實際支出費用憑有關票據扣收,並即時與當事人辦理結算手續。執行機構不得辦理收費,更不得向當事人開具“白條”。
據介紹,在解決“執行亂”方面,山東省高院今年還將有四方面創新:一是嚴格執行立案標準,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對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案件,實行暫緩立案或發放債權憑證;二是規範執行財產給付程序。執行過程中,對於執行的現金和實物拍賣等變現款,一律由法院財務賬戶暫存,執行結案後按規定及時付給申請執行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三是嚴禁執行中與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辦案”現象;四是加大執行中委託評估、拍賣等環節的監管力度,杜絕“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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