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2001年7月,西安市一位30歲的國有企業女職員童女士向西安市蓮湖區法院提出起訴,指控其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這是我國首例進入法律程序的性騷擾案。該案於去年10月26日在西安市蓮湖區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在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後,法院認爲,此案由於原告沒有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性騷擾事實存在,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駁回。童女士對一審判決不服,日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核心提示
數月前,一位多年來一直對性騷擾忍氣吞聲的女性終於打破沉默,將她的上司告上了法庭。一石激起千層浪,一時間“性騷擾”成爲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的焦點和人們街頭巷尾議論的話題。也許在衆人的觀念中,性騷擾行爲畢竟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性犯罪,至多隻應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法院對全國首例性騷擾案件的處理也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起訴而告終。然而,法律真的僅僅因爲取證的困難就在性騷擾面前止步不前了嗎?法律真的就對廣大女性的正當權益視而不見了嗎?面對立法中的漏洞和執法中的障礙,現行法律應如何改進?本期法律圓桌邀請嘉賓與您一道感受法律對女性的關懷。
-議題一什麼是性騷擾?
主持人:其實,“性騷擾”絕非最近剛剛出現的新話題,在現實生活中,這一問題已經屢見不鮮,相關報道也頻頻見諸報端。那麼,在我國,性騷擾有什麼特點?
陳新欣:據婦女熱線對40個性騷擾個案的分析,發現有這樣一些特點:
一、騷擾者均爲男性,90%在31歲以上,絕大多數有家室,67%是領導,其餘是熟人、朋友、長輩;二、被騷擾者77%爲22-25歲未婚女青年,大多數從事文職或技術工作;三、騷擾地點多半在工作場所,少部分在公共場所或家庭;四、騷擾方式:一半爲不必要的身體觸摸、摩擦,講淫褻笑話或語言挑逗的佔1/4,直接向對方示意有性需要和性要求的也比較多。
主持人:據我瞭解,有關性騷擾的立法建議曾經出現在人大代表的提案當中。但是至今爲止,關於性騷擾的很多問題在法律上仍然還沒有清晰的答案。
張更生:性騷擾這個概念,是從國外傳入的法律名詞,我們國家的法律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闡釋。過去,老百姓不懂什麼叫性騷擾,但是他們知道什麼叫侮辱婦女,什麼叫耍流氓,其實,我覺得這些都是一個類型的問題:違背了婦女的意願、意志,對其進行性方面的侵害,就是性騷擾。
韓玉勝:我覺得性騷擾實際上是一個很廣義的概念,只要構成了對異性性別上的侵犯就應該稱爲性騷擾,可能包括語言的騷擾,也包括動作的騷擾,甚至還包括人的眼神,性騷擾的外延是很寬泛的。
胡曉琳:我認爲性騷擾是指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採用一切與性有關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權利,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爲。性騷擾的行爲是多樣的,大致可以分爲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在一些工作場合,婦女被迫與比自己職位高、權力大的人發生性關係,或者是容忍性侮辱,否則就影響加薪、晉升等;第二個層次是在公開的場合和特定的場合挑逗婦女,開一些有關性的玩笑。
主持人:性騷擾一般發生在什麼場合或者什麼領域?
唐燦:在我國,私營企業是大家公認的性騷擾高發環境,相應的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是低發環境。
主持人:你認爲原因是什麼?
唐燦:我覺得主要是管理問題。面對從過去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如何來規範和控制新的經濟模式下出現的新問題,目前沒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另外,我們的法律制度建設滯後。很多私營企業的女工受到性騷擾後想找人投訴,但找不到投訴的地方。警察對這事也管不了,不是說他們不作爲,而是他們確實找不到法律根據,不知道應該根據哪一條、哪一款去處理。
有一個現象特別值得注意,一些大的跨國公司,在他們本國的公司管理守則中,幾乎全部都有關於禁止性騷擾的規定,而且非常詳細。但是這些公司在中國的分公司的管理守則裏面卻絕大部分都沒有這些條款。我當時就此問題問過他們,他們的解釋是:中國的勞動法裏沒有關於禁止性騷擾的規定,他們在中國的所有管理條例是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之下制訂的,不能超越法律。原來我們認爲是跨國公司歧視我們,爲什麼中國的員工在三資企業裏就不能享受與你們本土員工相等的權利呢?後來聽人家一解釋,我們也沒有話說。
-議題二與性騷擾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主持人:目前我國的法律有沒有關於性騷擾的規定?
張更生:關於性騷擾,民法通則雖然規定得比較籠統,但是涉及到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有些條款涉及到了;特別是新修改的刑法,有些條款比以前要具體得多了。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也有相類似的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的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特別是新刑法第237條的規定比較具體:“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胡曉琳:無論是民法還是刑法對性騷擾都有相應的條款,我前面提到的性騷擾行爲的第一個層次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37條的規定來定罪量刑;第二個層次的性騷擾不一定構成犯罪,但至少是違法的,可以依照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單位的行政規章來處罰。
韓玉勝:在對性的權利構成侵犯的各種行爲中,性騷擾處於最輕微的層面。與性騷擾問題有關的,在刑法中,有強姦罪的規定,有姦淫幼女罪的規定,有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規定,這些都是達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可以按照犯罪來處理。
主持人:請講解一下性騷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強姦罪三者的關係。
韓玉勝:性騷擾、猥褻侮辱婦女和強姦應該是不同層面的,就像金字塔,性騷擾是最底下的一層,數量最多,違法情節最輕微,損害後果也最小;比較嚴重的,構成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塔的最上層、最嚴重的就是強姦罪。
主持人:相應地,對這三者的處罰是不是也不一樣?
胡曉琳:是。對強姦罪的處罰最重,應當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侮辱婦女罪其次,應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性騷擾的概念和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有交叉重合的地方,應該說,有的性騷擾行爲是構成犯罪的,如構成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但有的性騷擾行爲不構成犯罪,只是違法,如第二個層次的性騷擾行爲;有的甚至都構不成違法,如僅僅一個挑逗的眼神。對不構成犯罪、違法的性騷擾行爲的處罰就輕多了,可以依照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單位的行政規章來處罰。
-議題三性騷擾侵犯了什麼權利?
主持人:如果受害者以民事侵權爲由起訴,應該向法院主張什麼權利受到了侵犯?
薛峯: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性騷擾最直接侵犯的就是貞操權和其他一些附帶權利。貞操是一種良好的品行、操守,包括社會對本人的評價,但是現在法律上沒有直接規定貞操權。我個人認爲,可以把貞操權分解成四項權利:身體權利、精神權利、健康權利、自由權利。這四項權利實際上都是人格尊嚴、人格利益的細化,在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有規定。從現在的實踐來看,因爲法律上沒有規定貞操權,如果有人到法院起訴,光說性騷擾,可能得不到保護,法院沒有辦法判。
主持人:那麼有沒有必要單獨規定一項權利來保護受害人?
薛峯:貞操權有必要獨立。法學理論界一直都有關於貞操權是否應該獨立的爭論。我個人認爲雖然把貞操權分成幾項也可以,但把它作爲獨立的權利拿出來更好一點,這樣更便於公民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且司法機關在判案的時候也會方便一些。
韓玉勝:在我國民法對性騷擾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把性騷擾作爲對人身權利的損害來看待。我覺得沒有必要專門弄一個貞操權,搞得太細了反而不好。
胡曉琳:性騷擾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有沒有必要把性騷擾這個概念單獨拿出來在法律上進行規定,我認爲是可以研究的。立法部門、社會調查機構可以對我國性騷擾存在的範圍、程度等問題,做一個全國性的抽樣統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看看是否有大量的受害者受到嚴重騷擾併產生一定的社會危害後果。再根據其他各方面情況綜合分析,如果這種社會問題矛盾衝突嚴重,必須用法律來調整,我覺得把性騷擾予以明確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陳新欣:北京電視臺曾經就這個問題採訪了幾位有關專家。他們各持己見。有的認爲“性騷擾”這一概念本身存在諸多模糊、曖昧的區域,究竟觸犯哪一條法律很難界定,在目前大量拐賣婦女、強姦、家庭暴力等顯層犯罪行爲尚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時候,性騷擾問題取證困難,量刑執法可操作性差,目前立法爲時過早。有的認爲要慎重,在國外有這樣的經驗教訓,處理不好,會導致兩性關係緊張,甚至可能導致冤案錯案,因此可以考慮用行政法規來做一些規定。
薛峯:對性騷擾受害者的保護有三個層次,第一是在民事方面,第二是在行政方面,第三是在刑事方面。民事方法側重於對受侵害個人的補償,刑事和行政方法側重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這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把它們聯成一個整體之後才能更好地保護受害者。
主持人:國外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
胡曉琳:性騷擾的問題最早是在美國提出來的,當時美國婦女就性騷擾問題訴諸法律時,她們的官司往往是敗訴的。原因是當時的美國社會,包括法官都認爲性騷擾是個人的私事,是由於異性間的相互吸引所造成的,根本不應該構成犯罪,這是最開始的情況。到了70年代,由於美國各界婦女的努力,社會觀念包括執法機構開始認識性騷擾不是異性相吸的問題,因爲這種行爲違反了本人的意願,並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
唐燦:美國最早對性騷擾做出司法規定是在1976年,第一個判例打了很長時間,最後適用的法律條文是60年代美國的民權法案,認爲性騷擾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權。這個判例對美國相關的訴訟有很大的推動。到了80年代,美國就用立法的形式把性騷擾的概念加以確定,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在反歧視法案中把性騷擾作爲一種性別歧視,明令禁止。
-議題四性騷擾案件的最大障礙是什麼?
主持人:我想問一個問題,目前我國有沒有因受到性騷擾而打贏官司的案例?
胡曉琳:迄今爲止關於性騷擾還沒有勝訴的案例。
主持人:性騷擾案件中受害人勝訴的最大障礙是什麼?
張更生:我覺得就是取證問題。如果性騷擾發生在公衆場合,比如在公共汽車上零距離的接觸,那比較好辦,有目擊者。但性騷擾主要發生在只有兩個人接觸的時候,這種場合取證是比較困難的,像西安童女士的這個案例就是因爲證據不足而敗訴了。要解決這個方面的問題,應當從幾個方面着手:第一就是在立法方面,可以給性騷擾的概念做一個界定,把有關條款再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便於操作、便於取證。第二,從婦女自身來說,要想防範這種行爲,婦女自身的自重、自尊是很重要的,作爲女性應該對這種行爲敢於進行反抗,而且還應該善於應對這種行爲,有勇還得有謀,這樣才能克敵制勝。第三,女同志對這個問題要有防範意識,腦子裏得有這根弦。
胡曉琳:對性騷擾進行制裁,最大的障礙就是取證問題,因爲性騷擾往往發生在很私人的場合,有些還是突發的,取證確實比較困難。但是,我想強調的是,雖然取證困難,公民的人身權利是不容侵害的,不能因爲取證難就不保護權利。
韓玉勝:性騷擾案件在取證上確實很困難,因爲性騷擾往往是發生在兩個人之間,很難認定。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很難認定並不是不能認定,技術問題應該是可以解決的。強姦案件也是兩個人,受賄案件也是兩個人,受賄案件中的行賄、受賄可以認定,強姦案件中的強姦與被強姦都可以認定,所以性騷擾也可以認定。但是具體到個案,怎麼認定,需要有關部門制定明確的規定。
唐燦:首先,取證問題不僅是我國的問題,也是世界性的難題。美國在性騷擾方面的法制建設比我國完備得多,他們也同樣面臨着這樣的問題,但是他們並沒有因此就不對這個問題加以規範。首先他們在法律上明確性騷擾是什麼,並且規定性騷擾是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這樣在訴訟的時候,就不會沒有對應的法律。
第二就是建立相應的制度框架,比如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專門的針對性騷擾的制度,包括制定規則,培訓制度,投訴受理機構和投訴程序,等等。一旦公司發生了性騷擾案件,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因爲公司沒有創造一個公平的無傷害的環境。這種做法的意義就在於,它明確地表明瞭企業對這一問題的立場,向員工傳達出這樣的信息,他們在這方面的權益是受到保護的,肇事者是會受到懲罰的。這種做法至少對防範性騷擾是有益的,也是有效的。
韓玉勝:我覺得在性騷擾這個問題上,首先需要解決的應是觀念問題,其次纔是技術問題。
唐燦:我非常同意韓老師的意見,現在性騷擾最大的問題是觀念的問題而不是技術的問題,而且我覺得在觀念上的障礙同樣來自法律界,在觀念上不認爲這是什麼重要問題,還沒有把性騷擾問題的立法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胡曉琳:所以我們要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社會觀念問題。所以說,性騷擾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不僅要從完善法律的角度解決,也要從人們的觀念上、從教育上解決,要靠有關的團體呼籲、推動、促進這個問題的解決,也需要專家、學者從理論上加以闡述,形成一種社會的合力,大家共同來攻破這個問題。
文稿統籌/賈桂茹李昊昕攝影/汪震龍
本期主持:賈桂茹北京青年報社法律顧問
本期嘉賓:韓玉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唐燦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薛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張更生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曉琳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新欣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研究員(書面發言)
-本期嘉賓特別觀點-
1、在我國,私營企業是大家公認的性騷擾高發環境,相應的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是低發環境。
2、性騷擾最直接侵犯的就是貞操權和其他一些附帶權利。貞操是一種良好的品行、操守,包括社會對本人的評價,但是現在法律上沒有直接規定貞操權。可以把貞操權分解成四項權利:身體權利、精神權利、健康權利、自由權利。
3、對性騷擾進行制裁,最大的障礙就是取證問題,因爲性騷擾往往發生在很私人的場合,有些還是突發的,取證確實比較困難。
4、性騷擾案件在取證上確實很困難,因爲性騷擾往往是發生在兩個人之間,很難認定。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很難認定並不是不能認定,技術問題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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