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施行的商標法增加了訴前停止侵權行爲臨時措施和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這是立法上賦予法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武器。如何做好這些新的執法措施,從今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項司法解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共17條。
爲了避免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爲和訴前保全證據給對方造成不合理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爲了使申請人承擔申請有誤等相關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了申請人在提出這些申請時應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將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法院接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責令停止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應立即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0月通過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商標法中涉及訴前臨時措施和訴前證據保全等內容,是根據伯爾尼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規定和我國入世對外承諾而進行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隨之根據這些修改內容制訂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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