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據介紹,國家《計生法》規定,“生二胎”的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規定。
本着穩定現行生育政策的精神,《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中關於“生二胎”的條件,估計不會做出修改。據悉,本市目前規定符合以下七項條件之一的非農業戶籍公民,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1、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第一個子女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3、婚後5年以上不孕(育),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爲不孕(育)症,年滿35週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4、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本市定居不滿6年的;5、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6、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7、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
此外,農業(漁業)戶籍的公民,如果符合上述一、二、三、四、六、七條規定和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生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1、夫妻一方因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是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2、夫妻一方爲獨生子女的;3、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4、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記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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