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市計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首部針對計劃生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此前各地都是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根據各地的實際制定本地區關於計劃生育的法規、規章等。今年國家《計生法》的出臺,意味着今後全國各地都有了統一遵循的法律。本市現有的《計劃生育條例》,也將根據《計生法》的相關規定,重新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從而使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本市條例中對“超生戶”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俗稱罰款)的說法,將修改爲徵收社會撫養費。
按照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國家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如果違反規定的條件,“超生”第二個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將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計生法》規定,“超生”的國家工作人員,除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外,還將受到行政處分;其他人員將由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此外,《計生法》規定,對於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將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目前《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未經批准“生二胎”的,按月對夫妻雙方各徵收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二十的計劃外生育費,連續徵收5年。農業戶籍公民和非農業戶籍的個體工商業者以及待業人員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的標準和期限,由區、縣政府制定。即將修改的條例,有可能本着穩定現行政策的原則,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辦法與原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的辦法一致。【記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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