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計生委明確表示,超計劃生育的公民,除了繳納社會撫養費以外,單位、社會不會對其進行額外製裁。據1月19日《中國青年報》,依據新頒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將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在養老、社會保障、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方面進行獎勵,對“不能理解國家的計劃生育國策,堅持超生的,我們也允許其生育。國家除了徵收其社會撫養費以外,不會再進行其他處罰。”
從先前的對超生者進行罰款,到現在要求超生者繳納社會撫養費,結果看似都要讓超生者掏出錢來,但不論從制度完善還是制度關懷的角度,我都感到了一種非同小可的進步。
一方面,公民的生育權要求得到保障與尊重;另一方面,國家面臨人口負擔過重的現實,不得不實行有計劃的生育。如何處理這個矛盾,無疑是制度能否體現人文關懷的要點。
審視“不許超生”的政策,既便是先前計生政策範圍內的頭胎嬰兒,也得先行生育申請,並在繳納了一定費用之後,領取一張準生證明。嬰兒已經在孃胎裏不由分說地長大了,即將要不由分說地出世,然而依照有關規定如果沒有合法證明,卻是不準生的。準生制度的不合理由此可見一斑。
對於“超生”,沒能防住的,則窮盡手段對超生者進行處罰,或處以高額罰款。比如我就見過這樣一幅標語:誰敢超生一胎,叫他傾家蕩產!或附加各種各樣的規定:違規者開除公職、拒絕給超生嬰兒落戶等。許多離奇的事情也就出現了,還有一名尚未生育的婦女,在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就被當地計生服務站安上了節育環(2001年11月7日《中國青年報》)。這些事情無不令人扼腕唏噓。
一項制度如果不能真正收到實效,那麼它的合理性就應當受到質疑。“不許超生”,事實卻沒能真正控制超生現象。
因此,由“不許超生”到有條件地“允許超生”,由對超生者予以處罰到有條件地取消處罰,從而做到有法可依,《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通過對有計劃生育者的獎勵,以及通過明確超生者對其行爲所要擔負的社會責任的方式,完善了計生制度的建設,這無疑是一種進步。而能夠邁出這一步,“計生法”將“生育權”還給生育主體則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這一個進步才真正是非同小可的。對這一個進步的看重,其實也正是人性和人權對於國家制度建設的深沉寄託。(楊耕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