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制定的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這標誌着我國科研計劃管理開始實行重大改革。
這項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點是加大了課題責任人權限和責任,其在批准的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並允許跨部門、跨單位擇優聘用課題組成員。不過,課題責任人也要對課題研究和經費使用承擔法律責任。
據科技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後的國家科研計劃,將由過去以單位爲中心轉變爲以課題爲中心、以課題組爲基本活動單位進行課題組織、管理和研究活動,課題由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由依託單位提供支持條件。爲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從課題的確立、課題的組織管理、經費管理,一直到課題的驗收以及監督與檢查,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初步形成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
爲確保課題立項的科學性,有關部門建立專家評議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課題立項審批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引入評估或評審機制,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科研計劃中的經費管理是一個焦點問題,今後的國家科研計劃也將緊緊抓住這一點,對課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並實行課題預算評估評審制度,科研計劃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課題預算進行審覈並批覆。經費預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課題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將實行責任追究。同時,還要建立計劃管理與經費管理、課題立項與課題預算之間既分工協作、又相互制約的監督管理機制,公開辦事程序和審批決策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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