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強調﹐政府依據基本法的規定草擬該法案﹐不損特區的司法獨立。
《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是指就有關法案在向外國提出司法請求事項﹑或接受外國提出的司法請求時﹐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通報一部程序法律。
陳麗敏表示﹐由於法案涉及澳門特區與中央政府﹐在起草該法案時已與中央人民政府接觸﹑磋商﹐相互交換看法並達成共識。也因爲法案主要涉及特區司法機關的運作﹐故政府透過司法互助工作小組﹐聽取法院及檢察院的意見。
審議過程中﹐有議員質疑部澳門與外國開展司法互助﹐須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通報﹐是"干預司法獨立"﹔行政長官根據中央政府的指令向特區司法機關下達相關批示﹐與法官依法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有牴觸等。
陳麗敏逐一辯駁。她指出﹐按照基本法規定﹐只有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區才能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安排。在本質上﹐澳門並無自主權與外國開展司法合作。
陳立敏說指出,《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是一部程序法律,並不針對司法機關的裁判。所要求的只是澳門特區有權限當局﹐包括法院及檢察院﹐通報的目的﹐是便於中央人民政府瞭解或知悉在澳門特區與外國進行司法互助的事項上﹐是否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事項﹐是否涉及國家的主權﹑安全﹑公共秩序﹐如果請求事項中涉及上述事項﹐中央人民政府鬚髮出指示﹐若不屬於上述事項﹐由澳門特區司法機關自行處理。
陳麗敏強調﹐國家的主權﹑安全﹑公共秩序等事項﹐不屬於特區的自治範圍﹐也不屬於特區司法機關的管轄權﹐因爲這涉及國家與國家之間外交層面的合作。所以﹐通報程序不可能損害特區的高度自治﹐也肯定不影響特區的司法獨立。
她表示﹐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十二項﹐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這是基本法明確賦予行政長官的一項職權。而且﹐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刑事司法互助方面的請求﹐需經檢察院透過政府發送。因此﹐規定行政長官作爲向中央政府通報及接受指令的機關﹐既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也照顧到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在程序上的規定。
該法案獲出席會議的大多數議員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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