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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尚無《法律援助法》的情況下,福建省日前率先出臺了地方性法規《福建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據介紹,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爲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福建省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組織可以依法對經濟困難的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幫助”;“鼓勵社會志願人員無償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應當對受援人免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查詢、複製有關資料的,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免收費用”;“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
與此前一些地方出臺的同類型法規不同,《福建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對象並不侷限於本省居民。在福建臨時打工的外地人,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因經濟困難或者發生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同樣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福建省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服務範圍很廣,包括:刑事訴訟辯護、代表;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請求給付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卹金、救濟金、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請求侵權賠償、見義勇爲者請求獎勵與保護;請求國家賠償;公證及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務。
這部福建省地方性法規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爲其指定辯護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據悉,這項對健全人權保障機制意義重大的地方性法規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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