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人士委託在津朋友購房,並將購房款從國外匯給朋友,但直至7年後,該朋友仍未幫其購房,雙方就退還購房款項發生糾紛,該外籍人士於是在津打起了民事官司。近日,經河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後,依法做出被告立即退還原告購房款及支付1995年3月14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息賠償損失的一審判決。
原告日本籍人士津村與被告劉某系朋友關係。原告口頭委託被告爲其在津購房,並於1995年1月31日由國外匯給被告35133.10美元。1995年3月14日被告將上述美元賣出。另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在1995年3月14日美元兌換人民幣的牌價爲100美元兌換842.64元人民幣。被告將35133.10美元兌換成296045.55元人民幣。被告稱沒有受託爲原告購房。並稱該筆匯款是津村所在某社爲履行與某公司的契約而支付的,但被告未能出示證據,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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