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陸空交通十分發達的海口至桂林的郵路上,一盒寄託着思念之情和節日祝福的月餅,居然在五六百公里的路上“走”了38天后才送到,此時月餅早已變質、發黴。海口市消費者莫女士認爲郵政部門違反運輸合約規定而且態度惡劣,一氣之下把海南郵政告上了法庭。日前,海口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據莫女士介紹,去年9月15日,她購買了一盒價值150元的月餅,通過海口大同路郵政支局辦理了手續,寄給朋友覃某。收件地址爲廣西桂林市穿山鄉江東下村五組103號,還有收件人電話,均寫得清楚無誤。當時,郵局工作人員明確告訴她,寄往廣西的普包送達時間爲6—7天。莫女士寄出的月餅完全可在中秋節(10月1日)之前送到朋友手中。然而,一週後她打電話向朋友查詢時,包裹尚未送到;覃某也多次到當地郵局詢問,不是“不給查”,就是“沒時間”。9月29日,莫女土又到海口大同路郵政支局申請查詢,10月9日纔回答:包裹尚存在桂林市郵政局花橋支局。直到10月23日,一盒變質、黴變的月餅才送到覃某手中,遭其拒收;10月24日退海口。事後,莫女士多次向大同路支局、海口市郵政局交涉,但郵政部門不肯承擔任何責任,並催促莫女士領回月餅,被她拒絕。 當記者向海口市郵政局運營部瞭解情況時,一位工作人員說,莫女士託運的包裹是按時送達的。莫女士的朋友住在農村,而根據《國家郵政法》的有關規定,農村郵件投下行政村的固定地點。因此,桂林花橋郵電局於9月21日收到包裹後,把包裹通知單送到覃某所在的村委會,並由五組組長接收。由於未按時轉交,覃某纔沒有及時收到月餅。海口市郵政局解放路營業部一位負責人認爲,大同路支局已按時把月餅送到花橋支局,在送達過程中包裹未出現丟失和破損情況。莫女士要追究責任的話,應該找村委會,而不是大同支局。
莫女士的代理人,海南肖明德律師事務所周亞敏律師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3條明確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在包裹運輸合同時,與莫女士構成合同關係的是大同路支局,而非桂林花橋支局,也不是村委會。況且,受郵局委託的村委會,仍然代表郵政。
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莫女士決定與大同路支局和海口市郵政局對簿公堂,要求對方賠償包裹損失150元,電話費損失25.5元,交通費損失200元,誤工費損失250元,並返還託運費13.6元,以及精神損失賠償費3000元,等等。
據瞭解,在此之前,海南郵政就發生多起延誤送達加急電報和月餅變質案件,受到媒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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