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天宇說:“這場官司非打不可。” |
事件經過
本市老工程師黃天宇(化名)退休後,受河北省某鄉政府盛情之邀,前往該地用自己手中的技術幫其籌建化工廠。然而世事難料,就在化工廠即將籌建完畢時,因一次公差,黃老工程師不幸遇遭車禍,並癱瘓至今。
目前,黃老工程師以交通事故賠償爲由將某鄉政府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人民幣20萬元。
飛來橫禍
見到記者,黃老忍不住熱淚滿眶,他痛苦地回憶道,“那場災禍發生在1997年9月27日,那天我和張某(鄉政府工作人員)受鄉政府委派,乘鄉里的桑塔納轎車,去泊頭機械廠驗收減速機,當我們返回時與相對行駛而來的一輛柴油三輪車撞到了一起。當時我毫無知覺,被送到當地的醫院沒查出病因,兩天後,經他們研究商定後讓我回到天津診治,在天津醫大總醫院被確診爲頸髓損傷,要不是搶救及時我的這條老命早沒了。從此,我便落下了全身除頭部稍微能動些外,而四肢癱瘓的頑症,完全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發生車禍後,當時的該鄉經濟委員會主任安慰我說‘你放心,鄉黨委研究了,不管花多大代價一定把你治好了,決不會不管你!’,但是直到現在他們連醫藥費都沒全部報銷,多次找他們協商解決,不是置之不理就是避而不見。”
“因爲給我治病,家裏花掉了所有積蓄,還欠下親戚朋友很多錢,這官司是非打不可了!”
艱難訴訟
黃老的案子現在已在河北省饒陽縣人民法院立案,然而一直爲此事奔波的黃老之子黃民(化名)卻另有一番苦衷。他說,“從2001年4月,我就開始多次去饒陽縣,先是去交通隊取證,證據是到手了,可是法院卻說什麼也不受理。問他們這是爲什麼,他們說因爲沒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和調解終結書,我們明明拿出了饒陽交通警察大隊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怎能不認定呢?於是我便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中院認定了我們的證據,並作出裁定,撤消了饒陽法院不受理的裁定,並指令饒陽法院必須立案。本以爲可以立案了,哪知,法院又要我們必須交上11020元訴訟費。據隨行的律師介紹,再怎麼計算這件民事官司的訴訟費也不可能達到11020元,於是我們回到天津開具相關證明並寫下減免訴訟費的申請,誰知饒陽法院聲稱訴訟費只要少一分錢就不給立案。事已至此,我只好回家又借上一筆錢才把案子立上。案子是2001年11月1日立的,直到現在也沒有接到法院要開庭的通知,真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
鄉政府:不清楚此事
從黃老那得知該鄉政府的聯繫電話後,記者多次與該鄉聯繫,當他們一聽說是報社的,又是爲黃老的事而來,均稱不瞭解此事或稱清楚這事的領導不在,直到記者發稿前也沒有獲悉被告對此事的看法。
律師說法
亞大律師事務所的王淑臣律師知悉此案後,對黃老的遭遇深表同情。
他認爲,從饒陽交通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上的“雙方各自車損和受傷者的醫藥費用等各自承擔,黃天宇的醫藥費用和誤工費、護理費及其他費用由該鄉政府單方承擔。”這一協議內容看,該鄉應承擔全部責任,更不能拖欠黃天宇因治病而花下的醫療費。即使沒有這一協議,被告也應承擔對原告出現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因爲原告在發生車禍之前,本身在履行着被告指派的職務,是一種職務性質,雙方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原告也應獲得法律上的支持。(記者王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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