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6歲兒童因身高未能達到保利劇院1.2米的要求而被劇院拒絕進入,遂以侵害自己合法權益、歧視兒童爲由將保利劇院告上法庭。由於這是我國第一起以劇院歧視少年兒童爲由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最終的判決取向又事關千千萬萬北京市少兒觀衆、成年觀衆以及北京各個演出場所的切身利益,使得這場官司的社會關注度相當高。1.2米“兒童禁令”該不該廢除?已經成爲社會熱門話題。
近日,記者就這個話題對保利劇院、觀衆以及法律界人士進行了採訪,由於所處的位置不同,發表的觀點也各不相同,但其中一種觀點值得注意,一旦兒童權益得到全面維護,劇院的主力消費羣體——成年觀衆又將勢必因現場秩序問題而遭受利益侵害,劇院方仍然將成爲被告,法律將面臨尷尬。
前天晚上,記者在保利劇院大堂隨機採訪了兩位帶孩子觀看演出的家長,他們都表示了對這場官司的關注,並認爲應該取消1.2米“兒童禁令”,因爲他們的孩子都有很好的自制力,並且非常喜歡高雅藝術。其中一位家長認爲他的孩子很乖,欣賞高雅藝術沒有問題,應該把門檻降低,但不能保證所有的孩子都有這麼好的自制力。也有家長認爲這往往又是家長的一廂情願,她的孩子在5歲時根本不具備接受高雅藝術的能力,但影響其他人的正常欣賞卻是事實,她認爲孩子真正具備自我剋制能力的年齡應該在12歲以後,劇院做出年齡限制就是爲了維護絕大多數觀衆的利益,“繁文縟節”恰恰是一個社會高度文明的體現,現在的規定不是少了,而是應該更加細化。
來自保利劇院的觀點認爲,《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博物館……影劇院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的規定,並沒有要求劇院的所有演出都向學生優惠開放,而劇院每年開設的票價低廉的適合兒童接受和欣賞的兒童專場演出,就已經在執行法律準則。在國外以至港澳臺的劇院都有相關的年齡限制,比如歐美和臺灣是7歲,而香港則更加細化歌劇、舞劇、交響樂、話劇等等,都有不同的年齡限制,但不是法律條文規定。
北京金德律師事務所的朱澤俊律師表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必要的,但商家也有選擇顧客的權利,其前提是保護更多消費者的利益。這個事件其實面臨的是兒童與成人各自權益維護的問題,朱律師認爲在保利劇院的消費者中兒童顯然是極少數,通常法律是傾向於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在沒有法律條文規定的情況下,一般會考慮國際慣例,尤其是在進入WTO之後,我國的司法會最大限度地追求與國際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