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騰格爾唱片侵權案再次開庭。兩被告武漢音像出版社與河北紀元光電有限公司在法庭辯論階段,對侵權事實互相指責推脫責任。在完成了庭審程序之後,審判長宣佈,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法庭將擇期進行宣判。
【被告:河北紀元光電】
承認沒有履行覈查義務
庭審中,第一被告認爲自己是受第三被告武漢音像出版社的委託進行的光盤加工製作,因此不應該承擔責任。第一被告承認沒有對武漢音像出版社提供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委託書進行審覈,但第一被告認爲這並不屬於侵權過錯。
原告代理律師認爲,根據《音像製品複製管理辦法》的規定,音像複製單位在接受複製委託時,應要求委託單位提交著作權人的授權書、委託單位的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副本等資料,但第一被告至今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了覈查義務,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武漢音像出版社】
沒有委託過河北紀元
武漢音像出版社認爲第一被告河北紀元光電有限公司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其與第一被告河北紀元光電有限公司沒有委託關係,根本沒有委託第一被告生產過盜版光盤,第一被告生產盜版光盤的行爲是其公司單方面的行爲。
從法庭當庭展示的複製委託書的形式上要件上看,第一被告與第三被告之間的委託關係是存在的。
【被告:塘沽東方音像店】
不知售賣的是盜版盤
第二被告塘沽東方音像店代理人認爲,自己是從某光盤零售批發部門進的貨,不知道是盜版,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律師認爲,作爲銷售商有注意的義務,法律規定零售商進貨渠道必須正規,而被告的進貨單位被證實管理並不規範。依據《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業務的單位不得經營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音像製品,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丁立瑩在最後陳述中稱,原告作爲盜版行爲的受害者,代表自身利益,也代表那些深受盜版之害的受侵權方的利益,強烈呼籲有關部門加大力度嚴懲盜版!如果通過訴訟達到清理音像市場、打擊警示搞非法盜版活動的目的,那麼此次原告的訴訟意義也將遠遠超過訴訟活動的本身。(張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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