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某開發商以一業主在小區圍牆等處書寫“豆腐渣工程”等辱罵性標語,侵害其名譽權爲由起訴的案件。
據原告訴稱,被告人高明(化名)曾於案發前,因其居住的房屋牆體裂縫,找到開發商協商,經調解他們給付高明8800元。
此後,高明又多次以牆體裂縫爲由找開發商要錢,遭開發商拒絕後,高明竟在開發商售樓處、小區圍牆上等處書寫開發商建築住宅樓爲豆腐渣工程等詞語攻擊原告。開發商認爲高明的行爲已使自己的名譽受到了極大傷害,並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因此,開發商請求法院判令高明停止侵權、清除標語、恢復原狀;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法庭上,被告高明辯稱,他確實在牆體再次發生裂縫後,繼續找過原告要求賠償,但絕對沒有寫過辱罵性標語。同時,高明當庭指出支持開發商出庭的證人均與其有利害關係。
河東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原、被告就商品房質量問題發生糾紛應依法處理,原告所舉證雖能證明其小區圍牆及他處有標語,但所提供指證被告書寫標語的證人均與原告有利害關係。庭審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出其他利害關係的客觀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爲。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悉,目前此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並已上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見習記者王飛智)
律師說法
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是北洋律師事務所的李東昇和孫長澤兩位律師。他們一致認爲,構成名譽侵權必須要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即有捏造虛假事實;有損害的結果;在損害的結果與實施行爲之間存在一種因果關係;依照法律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有關行爲。針對本案,李東昇律師明確指出,被告高明並沒有捏造虛假事實,因爲房屋確實存在質量不合格問題,即使是他所書寫的辱罵性標語也不能構成對開發商的名譽侵權,因爲這種行爲尚不符合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同時,李律師還認爲,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對開發商書寫標語的方法絕不可取,不利於解決糾紛,我們應該尋求法律途徑加以解決,或按合同規定退房,或要求賠償損失,或找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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