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事局近日出臺了《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行政告誡暫行規定》,把行政告誡納入公務員考覈標準。
按照這項規定,今後公安、工商、稅務、城管等政府部門的基層公務員,在年終考覈中被確定爲基本稱職或者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野蠻執法,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行政處分時,將由人事、監察部門下達“行政告誡書”。被告誡人要在接到“行政告誡書”後的10天內,上報書面檢查並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對於受到行政告誡但拒不上報書面檢查、提出整改措施或在整改時間內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當年的考覈將被確定爲不稱職。如果仍不引以爲誡,不稱職的公務員將下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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