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2月11日起,非法經營國際或者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的行爲,將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日前通過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指出,違反電信條例,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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