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過年到飯店裏吃年夜飯已成爲這兩年人們的新時尚,當你在訂餐時是否聽到過服務小姐反覆強調的消費的最低額度;當你在走進某家餐廳或是酒吧時,是否見到過門口、櫥窗上的牌子上明顯的提示着,這裏“嚴禁自帶酒水”或是“拒絕食用餐廳以外的食物;許多消費者將這類事情視爲“商家的規定,爲了不給自己找麻煩,也爲了不失面子,很多人都變得“自覺了,習慣了。但你知道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這些都是違法行爲。因此消費者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這些不合理的要求。
在一家酒店的餐廳裏,記者採訪了幾位正在用餐的顧客。一位天大的學生說:“現在很多地方都對顧客有這樣的限制,我和同學曾經在一家快餐店吃東西,當時喝的可樂是自己從外邊買的,原因是外邊買的價格比那裏便宜一半。可吃了沒多久,服務生就客氣地告訴我們,他們有規定,餐廳裏不能食用其他地方出售的食品。當時我挺生氣,但覺得也許這真是人家餐廳的規定,因此只得將自己的可樂收了起來。現在這樣的地方太多了,也就只好認了。
對此,多數經營者的回答是,這樣做是因爲擔心顧客自帶的酒水和食物有質量問題,吃壞了肚子怕分不清是誰的責任。而一位在酒樓工作的人士曾私下透露:有些酒店酒水的價格往往要比市場上高出50%甚至是一倍,這裏面利潤太大了。顧客在消費時單酒水消費就佔了1/3,甚至是一半,是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曾經有人調查過,某海鮮店高度五糧液每瓶報價是480元,低度五糧液每瓶380元;某大酒樓高度五糧液每瓶報價是480元,低度的418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有關人士認爲,是否自帶酒水進酒樓、飯店消費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進行限制。一些地方的餐廳酒店自主約定禁帶酒水,就使得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而且這也是一種附加且帶強制性的服務方式。另外,經營者的此舉也是一種暗示:如果你要帶酒水則不準進入消費。這完全是對消費者選擇權和決定權的剝奪。禁帶酒水不符合有關法規《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禁帶酒水明顯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因爲此內容沒有法律依據。
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很少接到消費者對酒樓禁帶酒水的投訴,這也反映出消費者在這方面自我保護的意識還不夠,如果接到這些投訴,市消委會按照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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