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網民在網上用他人手機號碼發佈信息,結果被手機主人告上法庭。最終經法院調解,虛假信息發佈者當庭賠償機主損失410元,承擔案件訴訟費90元。
審理此案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明確規定:用戶“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網民通過網絡發佈虛假信息或冒用他人名義發佈信息,都有可能在法律上構成侵權行爲。
據瞭解,這起案件的起因是,2000年的的一天,北京人姜先生的手機一直響個不停,一接聽,是陌生人詢問:“請問您是否有手機卡號出售,售價50元?”後經一位來電的網民提醒是在“網上看到的信息。”於是姜先生報了案。警方經調查,很快查獲了因一時堵氣,在網上發佈信息的劉先生。隨後,公安機關通知網絡經營者刪除了劉先生髮布的信息。
今年1月10日,姜先生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劉先生賠償損失人民幣2000元。案件經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先生故意在網上發佈虛假信息,而其所留電話卻爲姜先生所使用。這一信息發佈後,網絡用戶撥打姜先生手機與其聯繫,致使姜先生支付本不應支出的花費,同時,姜先生正常的生活也受到侵擾。劉先生的行爲已侵犯了姜先生的合法權益。
經法院當庭調解,劉先生與姜先生本着自願合法的原則,達成了劉先生對姜先生給予經濟賠償的和解協議,並當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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