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上午8:30,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本市紅橋區婦女趙某“被本市某學校學生宋某撞完之後錢包丟失”。事發後,趙某將宋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後,趙某不服,上訴至一中院。昨天,一中院法官經細緻審理後當庭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據趙某稱,她與宋某素不相識。去年6月22日下午1時許,她領着孩子在南運河大街市場從東往西走。當時,她右手中指纏繞着一個塑料袋,左手拿着一個半圓形拉鍊式小錢包。當她領着孩子走到該市場的一狹窄處時,宋某從其身後騎車而過,並撞了她胳膊一下,將其手中的錢包撞飛。當時,其錢包內裝有金項鍊和金手鍊各一個,以及現金70餘元和一串鑰匙,總價值3千餘元。
趙某認爲,宋某與其三個同學在宋某撞完她之後,矢口否認她手中在被撞之前攥有錢包,但宋某承認撞了她的胳膊。趙某着重強調,如果不是宋某撞了她,她手中的錢包決不會丟失。因此,她要求法院判令宋某賠償其經濟和精神損失5千元。
在昨天的庭審中,宋某辯稱,事發當天的中午,他和三個同學一起騎車路過南運河大街市場。當時,他騎車的速度並不快,碰完趙某的胳膊後他就騎過去了。聽到趙某在後面喊錢包丟了,他和同學就停了下來。當時他和同學都沒有發現錢包。警方接報後趕到現場,並搜了他們的身,最終也沒找到錢包。宋某說,他不能賠償趙某一分錢。如果他賠了趙某的錢,就等於承認自己偷竊。
法官說法
一中院的黃平法官在評析此案時說,趙某雖提供證據證實了自己所陳述的部分事實,但其對本案涉及的關鍵情節,即具有權利義務關係內容的法律事實沒能舉證證實。因此,趙某所提供的相關證據,法院不能予以認定。此外,趙某作爲訴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在不能舉證證實自己的訴訟主張時,應承擔相應的敗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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