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北京,不管是平日還是節日,在禁放區都是不準燃放煙花爆竹的。 8年前,即1993年12月1日,北京市正式實施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這就等於宣判了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非法性。京城百姓的素質是較高的,那一兩年春節期間幾乎聽不到燃放煙花爆竹的聲音。沒有了煙霧污染,沒有了血淋淋的外傷,更是節省了一大筆錢財——許多人爲之欣喜不已。 但是,8年後的情形又如何呢?一言難盡矣! 記者在北京市公安局危管處得到的一組統計數字表明,從今年農曆除夕夜到2月18日14時止,參加查禁的民警就出動了近3.7萬人次,以維持32個指定燃放點秩序,其間共查處違禁案件250起計251人,其中對28人予以治安拘留或罰款,並批評教育223人。 一組統計數字或許更能說明問題:僅在今年除夕夜18時到24時,北京同仁醫院、積水潭醫院便收治因燃放煙花爆竹而致傷人員達26人,其中重傷15人,輕傷11人。個別重傷者的眼球還不得不摘除,成爲殘疾人。與此同時,北京市消防部門接到火警158起,較去年同時間竟多了134起! 應該說,8年來北京市實施禁放規定的效果還是比較明顯的。不但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的人數平均值下降了46%,火災平均值下降了一半,而且人們知道了禁放令的現實存在。但是,這兩年的“禁放”工作卻出現了明顯的反彈現象,一些市民在禁放區內公然燃放煙花爆竹,對此羣衆意見較大。許多羣衆認爲,既然已經立法禁放,就應該不折不扣地執行。反之,這部法律就沒有權威性和嚴肅性,還不如將其廢除。當然,也有人反映,當初立這個法的時機不太成熟,沒有注意它的實際操作性。春節畢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不放幾掛鞭炮就不算是過節。不如把這個禁放規定改一改,讓大家都痛快一番。 但現實的問題是,這部禁放規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是不容懷疑的。即使是要改或者要廢除,也要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而不能任人隨意違反。 不能忽視的是,現實出現的不合諧情況卻是——即便已經有了法,但在執行時卻往往走了樣。一位民警曾這樣對記者說,在一些大喜的日子裏,明明知道有禁放令,但是看到羣衆那種興高采烈的樣子,就手軟了,何況“法不責衆”,也不好去深究。這樣的說法有一定的代表性。北京作爲首都,各種節日慶典活動數不勝數。可是,如果隨意開個口子,公然置法律於不顧,豈不是認同了這樣的“信息”:在特殊情形下,法律是可以不管不顧的,而且不會受到追究。要知道,法律權威的確立,恰恰不能單純依靠所謂“違法者”數目的減少,而是在於——一旦有人敢公然違反法律,就會有執法者予以制裁。 說到這裏,有人會說,對法律的看法也不能一成不變,還要區分“良法”和“惡法”呢!大量的事實證明,禁放煙花爆竹益處多多,根本談不上什麼“良”與“惡”。中國人一向注重“情”與“理”,惟獨在許多情形下漠視了“法”,這樣的“惡習”不改能行嗎?事實上,北京市政府幾乎年年都召開禁放工作會,仍然堅持“口子不開,力度不減,禁放區管住,非禁放區確保安全”,說明這部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容置疑,只是執法者在執行時還欠些“火候”。但願這一“得過且過”的毛病明年不再有。 最後,記者還是想說:已有的“禁放”法規只要還在實施,就必須予以遵守。即使有一天真的要廢改,也要按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這裏,沒有“挑戰”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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