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輛拖拉機在行駛當中,飛輪突然飛出,並砸傷了司機。由此,引發了一起索賠官司。然而,被告方拖拉機的生產廠家卻發現了一個漏洞:駕駛拖拉機的司機沒有駕駛證。據此,被告拒絕賠償受傷司機的有關損失。日前大港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劉某於1998年2月買了一臺山東一廠家生產的拖拉機。2000年7月,劉某用該拖拉機運送土方。在一次行駛當中,拖拉機的飛輪突然碎裂飛出,將劉某所僱的司機及乘車人砸傷,拖拉機也壞在了路上。隨後,劉某不得不給受傷司機和乘客看病,前後共花去11萬餘元的醫藥費。此後,劉某多次往返於津魯兩地,與拖拉機的生產廠家協商此事。山東的廠家曾經派人來津進行現場勘查,發現此前劉某維修過拖拉機,並換過有關部件,而且劉某僱用的駕駛人員沒有駕駛證,另一乘坐人所坐位置也不恰當。由此,山東廠家覺得自己沒有過錯,因而不同意劉某的賠償要求。於是,劉某向大港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賠償訴訟。 法院受理此案後,立即委託本市質量檢驗部門,對劉某所購的拖拉機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爲拖拉機鏈杆損壞系鏈杆內部質量缺陷所致。2001年11月8日法院判決:原告爲此支付的共計11萬餘元的各項費用,原告負擔其中的1萬餘元,被告賠償原告10萬餘元,並將賠償金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付清。同時,判處被告將原告受損的拖拉機修復。 法官評案:此案的主審法官分析此案認爲,原告的駕乘人員行爲有過失,理應承擔一定責任,但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拖拉機的飛輪存在質量問題,因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的辯稱理由缺少根據,無法認可,所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